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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1
  • 【生效日期】2006-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活禽及其产品调运频繁,市场交易量明显增大,且来源复杂,存在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风险,随时可能引发疫情。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目前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形势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控制禽交易市场数量,并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或单独设立经营区域。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农牧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活禽经营市场的专项督查行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活禽经营行为,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各级农牧业、商务、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活禽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兽医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大检疫监管力度,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商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和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卫生部门要对从事活禽经营或宰杀的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对市场高暴露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卫生管理,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市场开办单位须对经营场所、用具每日进行彻底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废弃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指导和监管工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疫情,有关地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做到“三同时”(同时到达现场、同时调查处理、同时采样检验),并采取果断强制措施,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
五、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要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实现群防群控。

20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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