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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69号
  • 【发布日期】2004-10-22
  • 【生效日期】2004-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委《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空中交通管制是交通体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领空安全和航空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做好空管工作,关系到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民航事业加快发展的必备条件,是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保障,是保证飞行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市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民航客货吞吐量的快速增长,国际、国内航班不断增加。民航发展的新形势,对空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证明只有加强空管工作,才能适应我市民航发展的需要,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只有为国内外航空器提供安全优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良好的净空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航线、航班,才能提升我市的国际航空地位,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空管工作直接关系飞行安全。目前,我市军用、民用机场多,空域结构复杂,空管部门责任重大。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空域航空飞行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扎实有效地做好空管工作。 各有关单位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空中交通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类飞行活动万无一失。

二、坚持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空管工作总体思路

要坚持空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空管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也是空管系统自身建设发展的要求。要处理好空管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空管工作要支持和服务全市经济建设,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来推动空管系统的建设。要协调好军民航空管建设,坚持从国家战略全局出发,和平时期重点保证民航事业的发展,同时保证军航的需要,做到军民航协调发展。要认真贯彻以改革求发展、促安全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关于空管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我市空管改革发展与国家要求总体同步。要正确处理安全与改革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改革发展,以改革求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三、广泛宣传,提高守法自觉性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务院令第312号)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1号)、《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86号)等航空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64号)等规章。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和民航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宣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航空企业和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维护好我市空域通航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查找隐患,彻底整改。民航内部存在的各类隐患,由民航各主管单位分别负责解决。地方上存在的对民航飞行安全造成的隐患,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民航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解决。对近年来天津地区民航飞行器无线电陆空通信频率经常受到不明干扰源的非法干扰,机场附近放飞气球、放飞艇、燃烧杂物(含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对空射击等严重危及民航飞行安全的问题,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民航驻津单位,进行认真调查,依法整治。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空管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市各有关单位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都要以确保我市民航飞行安全为己任,关心和支持民航飞行安全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空管的保障能力。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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