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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核承压设备制造合同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83号
  • 【发布日期】2006-12-25
  • 【生效日期】2006-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核承压设备制造合同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核承压设备制造合同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83号)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履行核承压部分设备制造合同的请示》(大宝办发〔2006〕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经换证审查后新取得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制造许可范围未包括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鉴于你公司所签的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的制造合同均在上一个持证周期,且你公司已与大连日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资源共享协议,说明你公司具备了必要的制造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的硬件能力。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继续进行该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的制造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核安全法规,严格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设备质量。你公司除该合同,都应严格按照我局已批准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范围进行相关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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