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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4]54号
  • 【发布日期】2004-10-25
  • 【生效日期】2004-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 月 小时 适用 地 区

一类 460 3.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00 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60 2.7 各县级市

四类 320 2.4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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