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4号
- 【发布日期】2007-01-08
- 【生效日期】2007-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水银洞金矿尾矿库“12.27”溃坝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水银洞金矿尾矿库“12.27”溃坝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6年12月27日12时20分,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水银洞金矿尾矿库子坝发生塌溃事故,约20万立方米尾矿下泄,造成1人轻伤,下游2座水库受到污染,其中,约17万立方米尾矿排入小厂水库(废弃水库),3万立方米尾矿溢出小厂水库后进入白坟水库(农灌水库)。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此类事故要高度重视,对有毒污染物矿山尾矿库进行彻底检查,消除垮塌隐患,做好应急预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目前,该尾矿库抢险整治、环境监控和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依法成立,2006年10月变更,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股东包括: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地质矿产资源开发总公司、贞丰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公司。现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尾矿库于2001年建设,2003年8月建成投产,2005年8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库容为46.5万立方米,现堆积库容量约为23.5万立方米。主坝设计高度为37米,现高为33.6米。筑坝方式为上游式,库型为山谷型,属4等库。
经初步调查,该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违规超量排放尾矿,库内尾砂升高过快,尾砂固结时间缩短;干滩长度严重不足。事故的原因是:该尾矿库子坝加高至1388.6米(标高)左右高程(第九级)时,干滩长度仅14米,此时推土机、履带式挖掘机各一辆在子坝上进行平整作业,在机械扰动下,造成子坝下的尾矿液化,子坝失稳垮塌约130米长,尾矿浆流淌冲毁2-9级堆筑的子坝。
2006年尾矿库事故多发,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要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和尾矿库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企业尾矿库现状和特点,认真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20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情况;尾矿库安全管理建章立制情况;尾矿库安全评价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要尾矿库(二、三等库,危库、险库,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库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情况等。对不按规定整改落实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限期整改,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尾矿库情况调查工作,掌握尾矿库的基本安全状况,尤其要摸清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情况。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划定的技术标准,确定等级、安全度等,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基本状况数据库,并实行动态跟踪监管,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制定尾矿库泄漏和溃坝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尾矿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尾矿泄漏事故的处理、应变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了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尾矿库及尾矿设施作为重大危险源,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提到重要工作日程。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的维护,确保排洪道的畅通,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行所必须的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公开处理结果,督促相关企业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各相关企业。
二ОО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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