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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一回路取样系统部分修改后引起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2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一回路取样系统部分修改后引起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一回路取样系统部分修改后引起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2号)




秦山核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核电厂一回路取样系统部分修改后引起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改的函》(秦核安函〔2006〕08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秦山核电厂一回路取样系统部分修改后引起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改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实施修改,确保核电厂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一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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