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
湖北省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
(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12日
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
(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各地要把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源头上解决饮水安全隐患。(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明晰产权,分清责任,建立健全乡村水厂等工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水质达标、良性运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农业排灌设施建设和改造。
1、以中央和省投资为主,地方配套为辅,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强监控,用五年时间完成60处、102座、总装机50万千瓦的大型泵站更新改造。(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结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加强政策引导,组织群众大力开展农业排灌设施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快农村能源建设。
1、按照“一建三改”模式,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筹资18亿元,新建户用沼气180万户,到2010年,使农村沼气用户达到300万户,普及率达到30%。(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
3、加快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五年内投资153亿元新建和改造农村电网,提高用电保障能力。(省电力公司、省发改委、省经委)
(四)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
1、抓紧建设新型公共植保服务体系,建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机制,每年投入800万元,控制、扑灭检疫性有害生物,发展病虫机械防治组织,力争“十一五”期末普及农作物病虫机械防治。(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2、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小区,扶持良种繁育,保证国家强制性畜禽免疫覆盖率达100%。(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五)有效控制血吸虫疫病流行。
1、突出控制传染源和治理重疫区,到2008年末,以县(市、区)为单位,未控制流行的,要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的,要按规划要求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达到传播阻断的,要防止疫情反复;出现疫情反复的,要重新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及疫区各级人民政府)
2、筹资28亿元,实行“综合治理,整县推进”。疫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血防投入政策,制定具体的专项实施计划和方案,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确保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及疫区各级人民政府)
(六)加快农村交通建设。
1、实施“通达、通畅工程”,五年内完成投资235亿元,新建和改造县乡公路1万公里,新建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7万公里。实现乡乡通等级沥青(水泥)路,村村通公路,95%以上建制村建有候车棚或招呼站。(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定额补助投资和统贷统还等政策,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比较充分就业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到201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00万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0万人,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50万人,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400万人左右,组织城镇和农民工各类技能培训800万人次左右,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00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进一步缓解就业难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经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优化创业环境,支持自主创业。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加强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劳动保障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1、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难以再就业的,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省劳动保障厅)
2、全面落实和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已出台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积极促进残疾人、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就业。(省劳动保障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地税局、省残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确定一批规范、优质的就业培训机构,完善一批创业指导中心,创新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培训转移机制,发展城乡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网络。以培养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为重点,实施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转换、自主创业能力为着力点,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以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为重点,实施“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办好100个省级农民技能就业培训基地。(省农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等)
(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1、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2、深化户籍、劳动就业等制度改革,完善人员流动政策。(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3、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贫困地区、志愿服务农村的各项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4、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军队退役人员。(省民政厅、省人事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省劳动保障厅)
6、加强农民工生产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
三、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解决上学难问题
到2010年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入学率达到95%以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省教育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从2007年春季开始,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优化公共教育资源配置。
1、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改扩建2000所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实施“农村中小学改水、改厕”项目,并大力推广和使用沼气,逐步建立校舍维修长效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
3、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投资1亿元,五年内免费培训10万名农村中小学教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选派1000名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团省委)
5、实施“城镇教师援助农村行动计划”,每年从城镇中小学选派2000名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支教。(省教育厅)
6、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三期工程,筹集资金1?34亿元,为1000所农村初中配备必要的电教设施。(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7、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工作。(省教育厅)
(三)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法。
1、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制度,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10%以上用于资助贫困生。每年筹集资金6000万元,资助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从2007年入学的一年级学生开始,通过提供助学金的办法,使免除学杂费的中职学生比例三年内达到10%。(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奖、贷、助、减、补”资助体系,确保大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畅通,高校学费收入的10%用于资助贫困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
4、城镇享受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四)发展职业教育。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资源,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筹措5亿元资金支持各地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设施完备的职教中心。建设10所示范性高职学校和100所示范性中职学校,建设100个国家级和100个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到2010年,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五)规范办学行为。
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政策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推进高校和高中“阳光招生”政策。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普通高校校外办学、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切实制止和打击非法招生、违法办学行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四、加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逐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切实做好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禽流感等重大疾病和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努力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十一五”期间有计划地分批改扩建139所县级医院、600所乡镇卫生院和1?3万个村卫生室。(省卫生厅、省发改委)
2、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每年选派400名优秀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3、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力争2008年试点县(市)基本覆盖全省,并逐步提高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1、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功能完善,到2010年,使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城市居民比例达到90%以上,社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争取达到30%以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区人民政府)
2、积极实施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
3、省政府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区两级财政也要按国家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及各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惠民医院建设。
各市州所在地城市在2007年至少建立1所惠民医院,力争到2008年每个县(市)城区建立1所惠民医院或1个医疗服务窗口。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改造成惠民医院。率先在惠民医院推行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合理的补偿机制。着力解决低收入人群基本医疗服务问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抓好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定编定员,竞争上岗,将分流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
2、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省卫生厅、省编办)
3、推进全省统一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建立药材药品价格干预机制,切实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招投标管理办)
4、加强医院监管,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支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5、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
五、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深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加强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安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设项目。逐步加大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力度。省政府每年补助2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改造、新建10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到2010年,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1、不断完善基层文化服务网络,组织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免费送戏送电影下乡工程。到2010年,力争普及共享工程乡镇基层中心,全省广播电视人口混合覆盖率达到98%,全省所有县、乡和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有线广播电视光缆联网。(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精心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理论科技法律文化“四进社区”、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让人民群众就近方便地参加各种群众文化活动。着力提高农村文化的自我发展能力。(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
(三)不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繁荣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组织实施荆楚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战略和文化精品工程,创作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文化精品。积极促成各级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放。大力发展民间文化,切实保护农村乡土文化和民族文化艺术。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普遍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基本建成以体育服务体系为重点的具有湖北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宽市场准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应用和管理,开展以网吧经营秩序为重点的文化市场专项治理。(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联、省作协、省通信管理局等)
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改善困难居民居住条件
制定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在城市重点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提高廉租住房覆盖面。在农村重点解决特困群众无住房、住危房问题。(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五年内,全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1400万平方米,占城镇住宅竣工总面积的20%,改善17?5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探索新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设区的市要尽快制定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加快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对城市产业工人集中居住的棚户区及危旧房进行改造。构筑面向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特困家庭的配房租赁,面向承租公有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的租金核减,面向一般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的基本住房保障格局。到2010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区人民政府)
(三)改善农村居住条件。
1、通过政策扶持、专项救助、村民互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2亿元用于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扶贫办)
2、通过实施“扶贫搬迁工程”,解决11万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投入1亿元资金在两年内完成1000个示范村的环境整治任务。(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4、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指导,向全省行政村免费赠送农村居民住宅图集,提高农村建房的质量和效益。(省建设厅)
5、农民经依法批准建住宅,除土地登记工本费外,其他行政收费一律免收。(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6、继续实施生态移民政策,逐步增加生态移民补偿标准。(省移民局、省财政厅)
(四)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5%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面。(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加快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到2010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到800万人,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60万人、700万人、400万人和240万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省城市低保、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及灾害救助制度更加规范和成熟,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1、建立广覆盖、多层次、全方位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稳步推进省级统筹,增强调剂功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
3、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适合农民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探索覆盖学生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
5、以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为重点,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着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尽快解决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省劳动保障厅)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继续完善城镇低保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适当提高保障水平。(省民政厅)
2、巩固“福星工程”成果,健全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长效机制,努力使农村五保对象人均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省民政厅)
3、逐步将农村特困户救助向农村低保过渡。(省民政厅)
4、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对自愿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三至五年内全部安排到福利院、光荣院集中供养;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要解决养老服务及所需经费。2010年内,列入规划的市州、县(市)建成社会救助管理站。全面提升灾害救助应变能力和救助应急水平。(省民政厅及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专项救助制度。
1、扩大医疗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到2010年,大病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000元达到4000元。资助所有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建立完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国有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
(四)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筹措力度。
建立社会救助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今明两年,各级政府筹集资金3亿元,用以提高城市低保人月均补助水平。2007年省政府筹集资金1?5亿元,县(市)政府配套相应资金,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省政府筹集1?2亿元,用于农村五保户和孤儿供养。省政府筹措资金5000万元,加快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造。(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实施环保专项工程,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到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十五”末水平,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1%。(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林业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1、以小纸厂、小水泥、小火电、城市污水和“四湖”总干渠、西干渠流域污水等五个专项治理工程为重点,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着力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造纸行业要迅速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水泥行业要在2010年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的、污染治理未达标的水泥立窑生产企业。电力行业要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限期改造或关停。2010年前县级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正常运转。(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等)
2、以荆州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总干渠、西干渠治理为重点,减少向江汉平原的排污量,促进生态环境好转,为人民群众饮用安全水创造基础条件。(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1、以保护水环境为重点,加强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清江、汉江中下游和洪湖、梁子湖、大九湖等重点水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三峡办、省南水北调管理局)
2、抓好武汉市以水生态治理与修复为核心的江湖连通、生态补水工程。(武汉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
3、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直接排污口,严禁过度养殖污染水源。(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4、各地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城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生产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选择有条件的村开展以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清洁工程试点。(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农业厅、省卫生厅)
6、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十一五”期间全省投资300亿元,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燃煤电厂脱硫、矿山生态恢复等10个重点工程。(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
(三)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2、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2008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深化改革,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省环保局、省建设厅)
3、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市州、县(市)要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投入,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实行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问责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评价、协调、补偿等机制。(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推进平安湖北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按照“创平安、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扎实推进平安湖北建设。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保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黑恶势力,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着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复杂地区。(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2、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构建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全时段全地域覆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网络。在城乡治安复杂地段强化巡逻防控,在社区实行群防群控,在农村落实联护联防,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保卫制度。(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
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4、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力争“十一五”期间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持续上升,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平安建设标准。(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
(二)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实行阅信、接访、下访和包案等“四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快推进全省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群众信访“绿色通道”,提高信访工作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加强部门信访工作基础建设,做到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有固定接待场所、有规范工作制度、有专项工作经费。县(市、区)以上政府都要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建设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完善联合接访机制。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发生。(省信访局及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1、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解决群众“告状难、打官司难”问题。(省法院、省司法厅)
2、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执法规范体系,确保政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
3、强化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基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扩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覆盖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四)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能力。(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安监局)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形成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格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省司法厅、省信访局)
(五)认真搞好安全生产。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遏制交通运输、矿产开采、建筑施工等方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等)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一)提高政府工作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1、坚持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
2、在全省推行财政与编制公开。(省财政厅、省编办)
3、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推进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保护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注重公开事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国资委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综合性的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省审改办、省监察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大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财政均等化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省财政厅)
4、完善以钱养事机制,增强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省农村综合改革办)
(三)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全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在两年内取得重大进展。今年底建成全省统一网络平台,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互联网站和省级部门互联门户网站。2007年,省直有关部门要建成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库,初步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和共享机制;建成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环境监控、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监督、物价收费、矿权和建设用地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为群众提供网上办事功能的重点应用系统,并实现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产业厅等)
(四)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以保证廉洁从政为目标,坚持和完善巡视、诫勉谈话、民主评议、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党内和行政各项监督制度,最大程度地堵塞以权谋私的漏洞。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
(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切实纠正与民争利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制度,落实行风领导责任制。坚决克服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认真调查处理办事不公、以权谋私、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国有企业、大专院校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腐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注意查处土地征用中侵犯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犯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犯职工利益、企业生产中违法排污、拖欠农民工工资、加重农民负担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等)
2、继续按照已有的部署,下大力解决好涉及库区移民、扶贫开发、涉法涉诉、物价稳定、收入分配等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省法院、省移民局、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