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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筑府办发〔2009〕145号
  • 【发布日期】2009-08-26
  • 【生效日期】200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贵阳市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农业企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和使用,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处置企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缴

(一)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出让使用权价款必须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分成后优先用于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不再按比例返还各区、县(市)。

(二)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使用权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支出一律通过市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不得采用抵扣、资产置换等方式变相抵减土地出让收入。

(三)市属企业土地处置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产生资金流转的可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土地资产处置操作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5号)执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座落于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开发区外)的企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后,由市财政局开具“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为“贵阳市财政局”,预算级次为“市级”,收款国库为“XXX金库”,预算科目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填列。

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座落在高新区、金阳新区、白云区(开发区内)、小河开发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的企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为“贵阳市财政局”,预算级次为“市级”,收款国库为“XXX金库”,预算科目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填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安置职工的支出管理

(一)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安置职工支出列入市级基金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的原则,在基金收支预算中编制。

(二)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在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置职工资金时,由企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国资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纳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照进度拨付资金。

(三)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置职工资金需编制经费支出决算报表,并单独设立账务,专项用于对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四、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回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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