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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6]82号
  • 【发布日期】2016-07-25
  • 【生效日期】2016-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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