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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17
  • 【生效日期】2007-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

(保监发〔200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有两种:一种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单独公司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偿付能力报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反映;另一种是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编报的偿付能力报告,即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拥有的子公司视为统一实体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本规则规范第一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而不涉及第二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二、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
本规则第3条规定,年度报告由以下八部分内容组成: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基本信息、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内部风险管理说明、最低资本、实际资本、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年度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是,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此部分只需披露管理层声明,即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公司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以下人员:
(1)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2)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3)精算责任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4)合规负责人。
披露此部分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需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不需要董事长的签名。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的,则可以由代理人签名,并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3.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
(1)各位董事对年度报告的投票情况;
(2)如果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但是,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需要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情况。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外部机构独立意见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审核意见、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意见等独立意见。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关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的信息:
1.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审计意见的说明,例如,对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有关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包括:
(1)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2)审计意见的类型;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管理层应当说明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歧,以及年度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调整但未调整的内容、未调整原因的解释。
2.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审核意见的说明,例如,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包括:
(1)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独立机构的名称;
(2)审核意见的类型;
(3)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核意见的原因。
3.对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独立意见的说明。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独立意见是指外部机构对验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独立意见的目的和时间、独立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信息。
4.报告期内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包括前任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和更换原因等。
(三)基本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主要经营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本年度和上年度的比较数据。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披露在基本情景下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下一年的预测数据。目前,产险公司尚不需要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暂不需要披露上述指标下一年的动态偿付能力预测数据。
(1)主要经营指标
各类保险公司均应当披露的经营指标有:
①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
②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③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④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初股东权益+年末股东权益)÷2〕×100%。
⑤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2〕×100%。
⑥净资产,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
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即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除上述七项指标外,还有一些指标分别适用于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仅适用于产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④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新承保车辆。
⑤新单保额与新单保费比=新单保额÷新单保费。
仅适用于寿险公司(包括健康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标准保费,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计算的标准保费。
②首年保费与保费收入比=(新单首年期交保费+趸交保费)÷保费收入×100%。
③内含价值,指寿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内含价值。
④13个月续保率=(第1个月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在第13个月末仍然有效的保单数量÷第1个月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数量)×100%。
⑤个人营销渠道的件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首年期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趸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
⑥人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其中,首年标准保费是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将首年保费折算确定的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年初个人营销员数量+年末个人营销员数量)÷2。
⑦营销员脱落率=报告期内离职的营销员的数量÷(期初营销员数量+报告期内招聘的营销员数量)×100%。
仅适用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2)主要偿付能力指标
①认可资产
②认可负债
③实际资本
④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⑤偿付能力溢额
⑥偿付能力充足率
⑦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中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
2.股权结构、股东及其变动情况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包括按股东类别列示的股权结构,以及报告期间由于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
(2)期末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包括:
①前十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②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其中,所持股份的类别指国有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所持股份的状态指所持股份是否存在冻结、质押等情况;
③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前十大股东与非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其中,持有的股份数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之和。
(4)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报告年度内同一转让方与同一受让方累计股权转让比例在5%以下(不含5%)的股权转让情况不需要披露。但是,报告年度内同一转让方一次或多次将股权转让给同一受让方且累计股权转让比例在5%以上(含5%)的股权转让情况需要披露。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A保险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持有A保险公司6%的股份,2007年2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A保险公司2%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2007年8月又将其持有的A保险公司4%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即报告年度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累计转让股权比例为6%,则A保险公司应当在其2007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分别披露这两笔股权转让的情况。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变更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保险公司只需披露总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变更情况,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情况不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以下信息:
(1)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现任董事、监事、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或学位)、任期开始日期、职务、任职批准文号、在关联方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若有董事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只需在董事中披露,不需要在高管人员部分重复披露。
(2)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薪酬分为货币化薪酬和非货币化薪酬两种,货币化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货币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房产等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薪酬。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的以下信息:
①在各个薪酬区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数量;
②最高薪酬;
③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数量、持有数量、期权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
④与盈利挂钩的奖励计划的情况,以及报告期间支付的这部分报酬总额。
(3)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管人员的变更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职务、姓名。
4.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确定的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此部分披露关于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以下信息:
(1)子公司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
(2)合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合营企业的增减变化情况。
(3)联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报告期内联营企业的增减变化情况。
5.违规情况
(1)报告年度内,金融监管部门(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和处罚的主要原因;
(2)报告年度内,保险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变动和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帮助报告使用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说明,以增进报告使用者的理解。讨论与分析不能仅仅重复可以从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获得的数据信息,也不能仅仅列举可以从报表上计算出来的年度间的变动数,而应当着重披露造成公司经营情况变动或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营情况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回顾和分析其在报告年度的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或险种)、经营地域和销售渠道说明公司保费收入的构成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采用适合公司业务特点的分类方法来划分产品或险种。保险公司不需要列示所有经营地域的保费收入情况,只需列示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分公司的保费收入情况,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可以按照境内和境外(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披露保费收入构成情况。
(2)盈利能力分析。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
①主要产品或险种的盈利能力分析。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分析保费收入居前三位的险种的盈利能力,寿险公司应当至少分析保费收入居前三位的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
②投资收益分析,保险公司应当分析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
③费用分析,主要分析公司经营费用、赔付支出、退保等情况。
④与上年度相比,盈利能力变化的主要原因。
(3)资产负债匹配分析。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在分析资产、负债的基础上从资产负债的结构、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分析资产负债匹配情况。
(4)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保险公司应当着重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偿付能力会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对于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不作分析。
(5)下一年度的公司发展计划。例如,公司改制、上市计划,新产品研究开发计划,分支机构开设计划等。
上述对主要经营情况的披露要求仅是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披露上述信息之外,披露其他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
2.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业务规模的扩大,经营亏损或盈利,准备金评估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分析的过程中,若能够计算出对偿付能力影响金额的,还应说明影响金额。
3.偿付能力预测偏差分析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1号”),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未来几年的偿付能力。对于上一年度预测值与本年度实际值之间的差异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分析。
(1)本年偿付能力的实际值与上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中按照基本情景计算的本年偿付能力的预测值之间的差异情况。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当主要列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预测值之间的差异。如果某项指标的实际值和预测值无差异,也应当明确说明“无差异”。
(2)如果本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上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中按照基本情景计算的预测值之间的差额占实际值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
4.年度报告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差异分析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保险公司应当编报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对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与年度报告中的偿付能力数据的差异,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分析。在分析差异时,不能简单罗列相关审计调整事项,而应当着重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1)年度报告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偿付能力数据的差异情况,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等主要偿付能力指标的差异情况。如果某项指标在年度报告中的数值和在第四季度报告中的数值无差异,应当明确说明“无差异”。
(2)如果年度报告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相差超过20%,则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解释产生差异的原因。
5.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说明时应注意三点:一是能够估计对偿付能力影响金额的,应当说明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金额。二是保险公司没有发生某类重大事项,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说明“未发生重大××事项”。例如,如果无重大赔付事项,应当说明“未发生重大赔付事项”。三是如果重大事项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有完整的反映,在此可以简化披露,但需要说明具体的明细表名称。例如,保险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行次级债,可以在重大融资活动中简化披露,说明次级债发行的具体情况见《明细表SDL:应付次级债》。
(1)重大保险合同。重大保险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年末有效保额5%或保费收入超过公司总保费收入5%的单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有关重大保险合同的以下信息:该项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险种、保费收入、保险责任、已支付的赔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关系。
(2)重大再保险合同。重大再保险分入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年末有效保额5%或分入保费超过公司总保费收入5%的单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重大再保险分入合同的以下信息:分出人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再保险合同的类别、分入保费、保险责任、已支付的赔款等。重大再保险分出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年末有效保额的5%或分出保费占公司总保费收入5%以上的单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重大再保险分出合同的以下信息:分入人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再保险合同类别、保险责任、分出保费、已摊回的赔款等。
(3)重大赔付事项。重大赔付事项是指报告年度内赔付金额居前十位的赔付事项。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例如,一次台风导致的所有赔案组合为一个赔付事项。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赔付事项也可以理解为由单个分保合同引起的所有赔案。保险公司应该披露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披露赔款的摊回情况。
(4)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报告年度末净资产总额的5%的投资损失。如果本年内发生了重大的投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披露该项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该项投资损失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5)重大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的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以及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年末净资产20%的融资活动。对于上述三类融资活动,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以下信息:
①若报告期内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应披露增资金额、增资时间、增资扩股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等信息;
②若报告期内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披露次级债发行规模、次级债期限、利率等信息;
③除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之外,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证券回购、拆入资金等形式进行的重大融资活动,应披露借款对象、借入时间、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信息。
(6)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来判断和识别关联方。若保险公司与某一关联方在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保险公司年末净资产10%的,则保险公司与该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披露与该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以下信息:
①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销售保单、分保),保险公司应披露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等信息。
②发生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披露转让价格、转让原因、转让资产的类别或转让股权的数量等信息。
③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保险公司应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形成的原因等信息。
④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此类交易的相关信息。
(7)重大诉讼。重大诉讼是指保险公司报告年度内诉讼标的金额居前五位的诉讼事项,包括已决诉讼和未决诉讼。对于报告期内已经判决执行的重大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以及发生损失的金额等信息;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存在的未决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可能发生损失的估计金额或损失的范围等信息。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需说明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原因。
(8)重大担保。重大担保是指保险公司报告年度内担保金额居前五位的担保事项,包括已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担保合同,但不包括保证保险引起的担保责任。对于报告期内已经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被担保人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保险公司应该披露以下信息:被担保人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以及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9)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八类重大事项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披露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内部风险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披露以下信息:
1.内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内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如是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总公司各部门之间及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在内部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及职责分工。
2.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从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readway commission)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八要素的角度对内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说明,内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核保、核赔、再保、投资、产品设计、单证管理等。其中,八要素分别为: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人力资源政策等。
(2)目标设定,即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支持和切合公司最终目标,并且与公司的风险容量相符。
(3)事项识别,即必须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事项,区分风险和机会。
(4)风险评估,即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并以此作为决定如何进行管理的依据。
(5)风险应对,即管理当局采取一系列行动以便把风险控制在公司的风险容限以内。
(6) 控制活动,即制订和执行政策与程序以确保风险应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控制活动是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并在整个机构内所有级别和所有职能部门实施。控制活动包括批准、授权、验证、核对、审核工作业绩、资产的安全性及职责分工。
(7) 信息与沟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可以确保员工能够识别履行其职责的方式和时机。
(8)监控。即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全面监控。监控可以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个别评价或者两者结合来完成。
3.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从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分析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六)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目前是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号令等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关于最低资本的信息:
1.最低资本计算表
目前,最低资本计算表是指1号令所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2.最低资本明细表
最低资本明细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与最低资本相关的明细表。最低资本明细表主要列示最低资本计算表各项目的明细信息。目前中国保监会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明细表。
3.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最低资本报表附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目前中国保监会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七)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
2.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
3.实际资本明细表
实际资本明细表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及有关规定中要求编制的、与实际资本相关的明细表。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
4.实际资本报表附注
实际资本报表附注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的序号顺序排列各项编报规则所要求披露的报表附注。
(2)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例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准备金评估办法。
(3)认可标准变更情况的说明,并披露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数。
(4)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信息。
(5)期后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期后事项的有关信息。
(6)或有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或有事项的有关信息。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实际资本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第11号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的信息,包括: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指编报规则第1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编报的基本情景下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2.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明细表,指编报规则第1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编报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明细表。
3.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附注,指编报规则第1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附注。

三、关于年度报告的格式
保险公司的年度报告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和封底依次组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年度报告:
(1)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保险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
(2)年度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3)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内容顺序排列。
(4)年度报告的封面、扉页、目录和正文的格式应当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①页面排版;
②文字和数字规格;
③报表格式;
④页码编制。
(5)年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年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采用PDF格式,其格式要求同纸质文本。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将年度报告中最低资本报表、实际资本报表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形成EXCEL文件与PDF文件一起报送。

四、关于附则
本规则第19条规定,本规则自2007年年度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7年度及以后各年的年度报告应当按照本规则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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