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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检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情况和2006年度城乡建设统计数据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综函[2007]391号
  • 【发布日期】2007-06-20
  • 【生效日期】2007-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检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情况和2006年度城乡建设统计数据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检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情况和2006年度城乡建设统计数据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7]3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印发一年多,根据《意见》修订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已在2006年正式执行。为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统计的各个环节,决定开展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检查的意义和目的

这项工作主要是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并对2006年度城乡建设数据进行核查。针对目前城乡建设统计实际工作中和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工作,以及数据收集和填报阶段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跟踪调查,分析目前影响城乡建设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控预警,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二、统计检查具体内容

(一)检查统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统计规章制度

2、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人数、专兼职、工作量)

3、统计设备配备情况(计算机为专用或兼用、机型、联网情况)

4、参加上级部门年度报表布置、培训情况

5、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年度报表布置、培训情况

6、统计报表按期存档情况(纸质文档、电子文档)

7、统计台帐建立情况

8、存档数据与上报数据库是否一致

(二)抽查核实重点指标数据,主要包括:

1、人口、面积和建设用地

2、燃气供应、用气人口

3、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的车辆、客运量

4、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量

5、园林绿化

6、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和无害化处理量

三、统计检查工作方式和时间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分批进行抽查。

建设部检查时间为2007年7月至9月。

四、首批检查工作安排

(一)首批检查地区:上海市、辽宁省(任选地级市和县各一个)。

(二)检查时间:

上海市:2007年6月28至29日

辽宁省:2007年7月9至10日

(三)检查组成员: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4-5人

(四)地方参加检查人员

1、受检查城市(县)建设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责统计工作的同志。

2、受检查相关行业负责统计工作的同志。

检查其他地区的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自查工作,被抽查地区请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联系人:郭巧洪,电话:010-58933265,58934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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