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4号
  • 【发布日期】2007-01-17
  • 【生效日期】2007-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保监发〔2007〕4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1)投资资产;
(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下列资产适用其他相关编报规则:
(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2)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拥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证券化产品,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4)信托资产,指保险公司进行信托投资所产生的资产。信托投资是保险公司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保险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5)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和拆出资金等。

投资资产的分类
4.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其中:
(1)金融债分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金融债券、次级债和其他金融债;
(2)权益投资分为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投资。
5.保险公司应当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进一步按持有目的和能力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

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6.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投资资产;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投资资产;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投资资产。
政府债券
7.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政府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金融债
8.保险公司的下列定期存款为认可资产:
(1)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2)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定期存款的认可价值:
(1)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9.协议存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协议存款的认可价值:
(1)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10.结构性存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结构性存款的认可价值:
(1)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或存款所在银行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11.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金融债券的认可价值: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12.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次级债的认可价值:
(1)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13.其他金融债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企业债券
14.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企业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资产证券化产品
15.资产证券化产品为认可资产。信用评级为AAA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信托资产
16.信托资产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信托资产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权益投资
17.保险公司持有的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股票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非认可资产。
18.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证券投资基金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19.其他权益投资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贷款
20.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保单质押贷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1.其他贷款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其他投资资产
22.其他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认可标准
23.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4.保险公司的下列现金为认可资产:
(1)库存现金;
(2)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3)存放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现金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5.流动性管理工具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披露
26.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2)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3)保险公司将权益投资在上市股票和其他权益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相应的依据以及影响金额;
(4)关于权利受限投资资产的特别说明。
27.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政府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国家、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2)金融债的认可情况,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各类金融债的期限、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3)企业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5)基础设施投资的认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受托机构名称、项目预算总额、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6)上市股票的认可情况,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期末每股市价、期末持股比例、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7)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可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初始投资成本、基金净值、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8)其他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其他投资资产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9)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外汇资金余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国别、信用等级、到期日、利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10)外币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外币投资资产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11)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的认可情况,包括持有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附则
28.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投资资产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29. 本规则自200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前形成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可以按照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认可。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后续存和新增资金形成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31.本规则于2004年12月首次发布,于2007年1月第一次修订,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