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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及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56号
  • 【发布日期】2006-10-12
  • 【生效日期】2006-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及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及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6]45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东山县及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政〔2006〕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杜塘水库、红旗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20米范围陆域,向东渠马山岭门至八尺门渠道明渠(含杜塘水库与向东渠连接的引水渠道明渠)及其靠山体侧外延10米范围陆域,以及向东渠八尺门至红旗水库渠道及其明渠段(高架渠除外)两侧外延1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杜塘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70米范围水域和陆域,红旗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向东渠马山岭门至八尺门渠道(含杜塘水库与向东渠连接的引水渠道)及其靠山体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以及向东渠八尺门至红旗水库渠道明渠段(高架渠除外)靠山体侧外延至流域边界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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