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危化〔2008〕43号
- 【发布日期】2008-03-05
- 【生效日期】2008-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
江苏、天津两省(市)为深刻吸取2006年盐城“7.28”、津南“8.7”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化工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江苏省和天津市的做法,积极深化本地区、本单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1.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江苏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713家,实现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的总体目标的95.4%;各市政府初步确认的54个化工集中区域中,有23个已经通过江苏省环保厅的区域环评,其余的正在组织制定区域建设规划和进行区域环评。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
(一)成立整治工作机构
江苏省各级政府成立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江苏省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如下:
⒈领导小组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经贸委、环保厅和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中小企业局、法制办、总工会、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
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人任主任,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派出工作人员任成员,其中省经贸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二)建立整治工作机制
⒈整治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⒉整治工作总体要求。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
⒊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江苏省政府明确了各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责任,与13个省辖市政府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明确和分解了三年内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的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也逐级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
⒋整治工作方法。江苏省政府要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进行认真排查,综合治理。一是对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对现有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根据排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化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三是对排查的化工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鼓励化工企业搬迁、转产。
⒌建立整治工作制度。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保留、搬迁、转产和关闭的化工企业信息档案,一企一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公示公开制度,通过媒体公告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处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举报信访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
⒍监督工作办法。定期向人大和政协专题报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查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中工作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
⒎保障工作办法。江苏省各市、县政府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落实了经费。
⒏奖惩激励办法。部分市、县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完成关闭化工企业目标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奖励;一些市政府将关闭后的化工企业使用土地指标、污染排放指标等留给县政府统筹使用;部分市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定级时下调一个奖励等级;一些市、县政府要求不得将规模以下小化工的产值纳入本市、县GDP和财政收入考核;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辖区内不得批准新项目,直至考核目标完成。
二、摸清底数,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江苏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对每个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逐条、逐项排查。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除了查清化工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外,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方面
⒈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
⒉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
⒊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变更审批手续;
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已制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⒑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⒒2006年以来化工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
⒓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⒔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
⒕2005年以来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他安全生产问题。
(三)环境保护方面
⒈是否通过环评审批;
⒉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
⒊化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
⒋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⒌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⒍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⒎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产品质量方面
⒈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
⒋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使用方面
⒈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
⒉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⒊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⒋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源消耗方面
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投资管理方面
⒈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⒉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
⒊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
⒋是否审批或核准了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企业登记方面
⒈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⒉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三、明确整治工作目标
江苏省政府确定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目标:一是淘汰和关闭各类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二是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进入化工集中区域。三是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四是重新确定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和标准,集中力量完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原则上每个市(县级)、县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域。
四、明确整顿关闭的标准
制定关闭化工企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或企业登记等方面,化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一)安全生产方面
⒈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⒉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⒊采取欺骗、瞒报、贿赂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⒋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⒌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⒍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环境保护方面
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⒉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⒊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治理期限3个月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⒋江苏省政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而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⒌群众长期诉求解决居民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问题而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⒍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⒎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⒏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的;
⒑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产或增加产品的。
(三)产品质量方面
⒈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⒉从事气体充装的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
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⒋使用非法制造或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四)企业登记方面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五)其他方面
⒈太湖流域周边5公里范围内生产规模较小的;
⒉在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限期内未补办的;
⒊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
五、有配套的经济政策支持
(一)扶持措施
⒈化工企业因实施关闭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通过一次性补贴、土地拍卖、土地置换等经济政策予以适当补偿;
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设立了化工企业关闭补偿奖励奖金,对主动提出关闭、协议自动关闭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⒊转产非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通过税费返还、规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方式予以鼓励;
⒋搬迁的化工企业从财政贴息资金、排污费部分返还、优先土地供应、减少土地购置费用、综合规费减免、所得税返还等方面予以补贴;
⒌树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的榜样,大力宣传、推广正面典型经验。
(二)从业人员安置措施
⒈一些地方政府统筹安置关闭的化工企业职工;
⒉一些地方政府由财政拨专款用于搬迁的化工企业职工的补偿;
⒊部分地区在化工企业关闭标准中,将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关闭的标准之一,人员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以关闭不完全处理。
六、与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域建设相结合
(一)化工集中区域确定措施
⒈制定了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
⒉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及土地、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等;
⒊对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域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须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二)搬迁措施
位于城市中心区内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到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予以关闭。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严格市场准入
(一)产业政策方面
⒈禁止建设淘汰类化工建设项目;
⒉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建设项目;
⒊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⒋不再批准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企业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⒌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由县(市、区)调整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
⒍对已经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安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评价后并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投资管理方面
⒈苏南、苏中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⒉苏北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三)能源消耗方面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年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准。
(四)安全生产方面
⒈未执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⒉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或者批准的,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五)环境保护方面
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2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宜坤精细化工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天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的批示精神,研究和采取断然措施,解决影响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天津市在遏制小化工企业事故多发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确立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危险化学品领域总体发展思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天津市“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全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明确目标。天津市提出4个100%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即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率要达到100%;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拉网式”的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率要达到100%;坚决关闭取缔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率要达到100%。
(三)落实责任。全市21个区、县均成立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和措施,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和层层发动,督导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问题;带队深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有效地推动了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区(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重点企业责任人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全市共签订责任书13500份,形成了化工企业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二、依靠专家,分片包干,深入督查
(一)财政大力支持,组成专家队伍。天津市、区两级政府充分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分别聘用了100余名专家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保证隐患查得准、查得实,确保整改意见在技术上切实可行。天津市安监局常年聘用近50名专家,由专家与执法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专业督查组,深入企业开展督查。天津市、区两级政府聘用专家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予以保证。
(二)发挥专家作用,开展专业督查。天津市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专业督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区县协管的办法,深入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标准,逐条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做到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天津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详细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和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表,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电气管理、安全距离等方面的检查标准。区县和市局各执法检查小组,对照专项检查表,对企业进行逐项检查并做好记录。针对排查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对策和解决方法,及时修订检查标准,调整检查方式。
三、突出重点,重在治本,消除隐患
(一)以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为重点,完善监控报警措施。天津市安监局在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226家具有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作为市安监局监管重点企业,这些重点企业大部分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小化工,建设时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过程又大都涉及硝化、氯化、氧化、磺化、重氮化、聚合、分解等放热反应,原料和产品绝大部分是有毒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天津市安监局组织专业督查组对重点企业逐个进行检查,确认其工艺危险性。要求工艺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增设超温超压自动联锁或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技术措施,必要时,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补做设计或评价,提高工艺本质安全水平。
(二)以生产、使用氯气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天津市把65家生产、使用氯气等危险刺激性气体的企业列为化工整治的重点,开展了液氯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试点工作,召开了安全技术措施推广会;督促企业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等国家标准,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施。目前,天津化工设计院正在帮助有关企业对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2008年6月底前全市使用液氯企业将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严格条件,政策配套,措施有力
(一)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实施安全许可制度。一是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换证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组织专家编写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采用评审表检查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取缔了88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后,天津市逐步提高检查标准,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多次全面的“回头看”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等严厉措施,使持证企业的总体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二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工作。天津市安监局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明确市、区安监部门工作分工,确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程序,使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结合天津市工业东移和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天津市安监局配合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等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快速环路以内的1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转产或搬迁。对位于外环线以内或人员密集区的规模小、从业人员少、工艺或设备落后的化工企业,天津市安监局采取提前告知的方式,要求这些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借搬迁机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搬迁的企业,在换证时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配套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规划政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天津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明确了企业职工安置和土地变现等优惠政策。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做好企业土地、厂房、设备资产变现工作,解决分流职工的安置资金问题。天津市安监局与市国资委将106家经营困难或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退出企业名单,帮助企业依法退出危险化学品市场。部分区(县)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对较大危险性的合法经营企业也开展了转产试点工作。天津市东丽区对天津市华北气体公司采取了“三级分担”的方法,由区政府补助375万元,街道补助60万元,企业出资200万元,用于企业转产改造。天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批标准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力改善的小化工企业自动转产或退出。
五、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巩固成果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天津市参照国家层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在原有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使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和统一领导。天津市安监局、发改委、公安局、国资委、建委及交通委等15个部门是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
(二)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安监局成立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下设指导组、执行组和技术保障组。领导小组整合了危险化学品处、执法大队、审批办、登记办、检测室、咨询服务中心等各方面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和技术服务力量,统一领导,理顺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形成了一体化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体系;充实执法监察大队、行政许可大厅的执法队伍和专家力量,加强了安全技术检测室的力量,改善了装备条件;专门成立了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为全市化工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目前,天津市安监局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力量已将近100人,大大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直接监管力度,有力推动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基层监管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塘沽区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执法监察中队,大港、北辰、西青、津南、东丽等危险化学品较集中的区县都新增了人员编制。全市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乡镇街道大都建立了安监办、安监科等组织机构,配备了人员和装备。目前,天津市基本建立起市、区(县)、乡(镇、街)、企业四级监管网络,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机制,全市专职安监人员达到825人。
(四)开展联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天津市安监局与津南区政府联合开展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机制试点工作,确定了10条治本措施,明确了责任分工。在试点工作中,把10条措施逐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技术措施改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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