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19
- 【生效日期】2007-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汕府〔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变化、十年大发展”的目标提供安全的消防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任期目标,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亲自抓,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具体抓,其他业务分管领导对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各区县、镇(街道)、村(居)均应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可由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村(居)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和各区县要建立消防安全飞行巡查制度,由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飞行巡查。各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员制度,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确保每个村(居)和工业园区配备不少于2人的消防安全巡查员。要完善、落实消防责任考评制度,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一级政府和本级职能部门每年考评一次。
(二)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来落实。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发动各民间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城管、电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技术规范并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发证,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应互相配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聘请专职保安消防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水源要保障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营业性场所要留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保障畅通,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一)健全和完善我市消防法规体系。要加快《汕头市消防条例》的立法步伐,力争2007年上半年能够颁布实施。争取2007年底前颁布实施《汕头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消防责任制规定》。
(二)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六项基本工作的落实。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工作队伍的作用,依靠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等义务性防范力量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发生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今后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居)委组织管理、村(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切实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城镇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对城镇消防安全布局、重大火灾危险源、区域火灾风险、公共消防设施优化配置、城镇消防力量和灭火救援能力、消防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科学评估,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按“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出资,力争在2008年完成火灾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和火灾的早期预警。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场所逐步推广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四)努力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紧紧抓住加入WTO、开放保险市场的有利时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适时实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明确承保后保险人开展防灾防损的职责,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并明确保费收入用于防灾减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比例,发挥保险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的作用,努力形成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确定每年的11月为我市的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当有消防安全宣传的内容。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广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大力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消防部队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等情况,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设计、施工人员,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事业、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并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一次消防培训,对未落实消防培训责任的单位、场所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抓紧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重点(中心)镇应在今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其它镇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编制。由各区县政府责成各乡镇(街道)根据已编制消防规划或建成区道路情况,清理市政消火栓的欠帐情况,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可按照企业“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在2007年底前使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行政中心所在地,以及东里镇、莲下镇、谷饶镇、外砂镇、陈店镇、关埠镇、两英镇、陇田镇、和平镇、贵屿镇等玩具、毛织、内衣、染布、电子、音像等产业集中的镇(街道)的市政消火栓严重欠帐的现状得到根本好转。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经费按规定列支,争取2007年6月底前100%达到应建标准。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城市、城镇建设规划要求,预留消防队站建设用地。2007年底前完成消防水上中队、金平一、二中队和潮南区消防大、中队营房的改造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黄厝围消防中队的营房建设,2009年底前完成特勤消防大队的营房建设。市中心城区2007年购置抢险救援车2辆,国产消防举高车1辆,2008年购置消防举高车1辆,水罐车4辆,2009年购置高喷车1辆,并按标准型消防站标准配齐黄厝围中队车辆装备。澄海、潮阳、潮南三地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举高车、高喷车和多功能消防车的配备。在2006年省消防总队配齐11种个人防护装备的基础上,至2009年,全面更新个人防护装备及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2007年配齐各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检查设备和各中队车载台、基地台、对讲机通信设备;2008年按照省要求配齐主战消防车的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和一套灭火救援现场实时图象记录传输设备。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彻底遏制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风气。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用铁的手腕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认真履行整治职责,结合国务院安委部署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全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负起抓专项行动的主要责任,对于小娱乐场所和既有建筑,各级政府要督促其整改,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消防手续,对于小作坊和小档口,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全面整治阶段结束后,各级政府必须将所摸查场所清单和已整改场所清单经领导签名盖章后逐级如实上报,谁漏报、瞒报或上报情况不实,便由谁负责任。清理整治过程中,对于拒不整改隐患的钉子户,当地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治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将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名单汇总至市政府,由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各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场所要责无旁贷地负起督促清理整治的责任,对不依法整改的单位、场所要动用所能动用的各种手段予以处理,确保隐患得到消除。清理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发布的未能达到消防整改要求的单位、场所,各职能部门要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继续对各区县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量化考核。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区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要亲自牵头督促整改,并落实具体的整改责任单位,在督办期内无法改正火灾隐患的,一律实施停产停业。各级安监部门要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工商管理部门要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增加我市现役消防力量。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狠抓大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严格落实“三个必训”,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纯洁公安消防队伍。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消防职业特点,逐步提高消防官兵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消防官兵意外伤亡保险制度,对因公伤亡和病残的消防官兵进行抚恤,对消防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要采取措施,开辟渠道,优先安置。
(二)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队伍。应对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实际,发展事业编制消防人员,由市政府组织逐年招聘一批消防协管员,充实到除消防执法岗位和灭火指挥岗位之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岗位,如内勤、财务、房产管理、业务受理、档案管理等等,把有限的消防警力充分运用到执法和消防执勤岗位。消防协管员可采用事业单位编制,采取逐年招聘充实的办法,争取2007年招聘20人,2008年招聘30人,2009年招聘20人,三年内达到70人。
(三)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坚持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2007―2009年3年分别招收70、80、10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充实到各消防中队。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2007―2009年,全市每年新建20支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其中全市中心镇、重点镇和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镇(街道)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每支队伍人员配备不得少于10人。达到《消防法》规定的建队要求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立义务消防队,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企业应设置专职保安消防队员,2007―2008年全市分别发展126、168、126名专职保安消防队员。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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