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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7]3号
  • 【发布日期】2007-01-21
  • 【生效日期】2007-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7]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1.23"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为"两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0个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一是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是否达到关闭矿井标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二是督促各地加快关井进度,督查已列入第二阶段关闭范围的矿井实施关闭进度,对确定关闭但尚未关闭矿井的监管措施是否落实,防止关闭前的掠夺式开采造成事故;三是督促各地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确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加大关井力度;四是督促还未公告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的省份尽快公告。

2.技改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二是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得到切实落实。

3.节日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煤矿恢复生产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针对节日放假、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二是节后煤矿恢复生产的复产验收、人员培训等安全措施制定情况。

4.事故责任查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瞒报事故责任人的查处情况和发生事故后责任人逃逸的追捕情况。

三、督查时间

1月29日-2月11日,督查时间7-8天。各督查组具体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0个组,每组6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专员和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督查组要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矿井,采取针对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督查组检查2个市(地)、2个县(区)、6个矿井(包括1个国有重点煤矿)。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中好的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进行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请将自查情况于2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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