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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24
  • 【生效日期】2007-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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