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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05
  • 【生效日期】2008-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8号

关于防止孟加拉等国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2008年至今共有埃及、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孟加拉国4个国家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截至2008年5月29日,全球共有15个国家38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其中241人死亡。为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

二、前往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掌握以下禽流感的预防方法: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勤洗手;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入境人员提供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出入境人员的防病意识。加强对上述地区入境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受染嫌疑人或受染人采取公共卫生观察、隔离、送指定医院诊治等检疫措施,并发放《就诊方便卡》优先诊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至9月5日(3个月)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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