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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发〔2010〕16号
  • 【发布日期】2010-05-20
  • 【生效日期】2010-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假唱、假演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损害文艺人才培养成长和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预防和打击假唱、假演奏,保护观众合法权益,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假唱、假演奏预防机制

首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演员禁止假唱、假演奏的宣传教育,营造守法诚信演出和经营的法制环境。其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在受理演出申请时,可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提交防止假唱、假演奏保障措施的书面文件。第三,鼓励支持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合同中明确反假唱、假演奏条款。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体演员申办演出活动,应提交不假唱、假演奏的书面声明。

二、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对文化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类演出,演出前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由专人核查和记录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确保责任到人,监控到位。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组台演出、庆典演出、电视文艺节目演播厅外录制演出等易发生假唱、假演奏的现场演出活动的重点监控,检查对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以及演唱、演奏过程的记录和责任落实情况。有效利用技术手段预防和核查假唱、假演奏,对可能发生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演出活动,要做好全程录像、音频监听和录音等现场记录。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对现场演出活动进行监管,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观众场地和音控台设立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专用席位。如不配合,可依照《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假唱、假演奏行为查处力度

对经认定为假唱、假演奏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2年内2次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应当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对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受处罚演出单位、原发证机关或个体演员原备案机关,并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发挥演出及音响等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在演出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从业人员,应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协助实施假唱、假演奏活动的音响技术人员,提请相关组织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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