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7〕17号
  • 【发布日期】2007-01-30
  • 【生效日期】2007-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环办〔2007〕17号)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核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
委员会组成单位之一,为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确保在
核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决策,按事故状态及时
采取必要和适当地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应急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
环境。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承担的任务是:

(1) 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
计划;应急响应时,参与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工作,按国家核应急
协调委的安排,牵头组织力量对辐射环境监测进行支援;必要时,
直接负责组织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3) 审批民用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检查、监督其应急准备
工作。应急响应时,对事故单位的应急决策和措施进行技术评估,
实施监督,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供评估意见;
(4) 协助审查和发布有关核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况下可能发生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
急响应。

核事故是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
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
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适用范围:

(1)核动力厂;
(2)民用研究性核反应堆;
(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5)易裂变核材料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其它核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2.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体系是国家环保总
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
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核事
故应急准备,核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核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核事故应
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
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
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成员基本一致。在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
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
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
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
心进行。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核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事故应急
准备和响应行动;

(4)指导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行动;
(5)审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行动采取的干预措施;
(6)审定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汇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
作报告;
(7)协助审查和发布有关核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辐射环境
监测机构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
监测技术中心
核设施营运单位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保部门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办公室
(常设组、秘书组)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领导小组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技术中心
(常设组、专家组)
图例:


上下级关系信息流方向监督

图 1 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
组在核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
国际司、宣教司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相关人员组成,
下设常设组和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
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
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副
主任。

常设组由核安全司综合处、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急室相关
人员组成,核安全司综合处处长任组长,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急室
主管应急的主任任副组长。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合作处、宣教司新闻
处以及核安全司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反应堆处、核燃
料处、核设备处、放废处的相关人员组成,秘书组组长由核安全司
内核事故所在核设施归口负责项目处处长担任。

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指挥室。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
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
全国环保系统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在核事故应急期间,传达和贯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
导小组的指示,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核事故应急响应
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4)组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进行审
评和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
预行动;
(5)定期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6)负责编写向国务院提交的报告;
(7)负责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及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和信
息交换工作。
2.3.3 常设组职责
(1)组织落实总局核事故应急准备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起草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3)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的技
术工作;对营运单位实施的应急行动进行跟踪、评价、监督;
(4)负责总局核事故应急系统内部与外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
2.3.4 秘书组职责
(1)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与核事故相关的数
据和信息,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2)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起草应急行动指令,报总局核与辐
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后实施;

(3)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提交的报告及向其它部(委)单位提供的情况通告。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
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
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常设组和专家组。

常设组: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是一个组织。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常设组至少有三人在北京,确保任何时间能
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畅通。

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业务处室专家组成。分为
反应堆事故分析技术组、核燃料循环及放废设施事故分析技术组和
事故后果评价组。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
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
制定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核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
常工作,确保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
可靠运行;
(4)执行24 小时电话值班制度,接收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事故
报告;负责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
(5)对核事故或事件进行事故分析(包括事件分级)、预测及
后果评价,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并对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6)协助总局做好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技术
工作。
2.5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核事故期间,负责了解现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
展趋势,监督、评价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
施,并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 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
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
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

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
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
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
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直接参加事故
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及现场的事故处理。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有核设施的省(市)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核事故应急预案
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核事故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3.应急状态
核设施应急状态按其事件或事故的实际辐射后果或预期可能的
辐射后果的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
急和场外应急。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
此时尚有时间采取预防性的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紧急状况的发生或
减小其后果。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
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厂房应急:核设施发生或可能即将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但
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
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场区应急:核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
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
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
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做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核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事故的辐射后果已
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
受影响的公众。

4.应急行动
4.1 通知与启动
当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其应急计划向总
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常设
组报告。常设组当班值班员要立即通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相关应急人员。根据核事故性质及
应急等级,环保系统核事故应急组织原则上按表1进行启动。

表1:民用核设施不同应急状态下总局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状态
应急领
导小组
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办公室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
核与辐
射安全
监督站
省级环保部
门及辐射环
境监测机构
主任/
副主任
常设

秘书

主任/
副主任
常设组专家组
应急待命 ○ √ ○ ○ √ ○ √
厂房应急 ○ √ √ √ √ √ √ (相关专业)√ ○
场区应急 √ √ √ √ √ √ √ √ √
场外应急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按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
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
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
换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指挥和协调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具体指挥总局核事故应急组
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
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事故核设施场外的应急监测工作,确
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核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
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
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
责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核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
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
关工作:

(1)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
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
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5.1.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业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
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
平。
5.1.2 应急终止程序
对核设施应急状态的终止,由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发布核
事故应急终止的命令,并报主管部门、地方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必要时,省和地方环保部门应当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的巡测、采
样和评价工作,直到由于自然过程的作用,或由于采取了补救措施
使得以上工作无需继续进行下去。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
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
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核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
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核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及时修订现有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
程序。
(5)根据需要,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核事故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
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两
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内的核事故应急
工作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提交总结报告。必要时,提交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
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
根据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提
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
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应急设施设备
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一定的应急
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
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核事故应急能力,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核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
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核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
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
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
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的修改
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附:

核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