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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外籍歌手孙燕姿、陈庆祥、费翔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7〕167号
  • 【发布日期】2007-02-01
  • 【生效日期】2007-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外籍歌手孙燕姿、陈庆祥、费翔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外籍歌手孙燕姿、陈庆祥、费翔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16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7]10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与上海开思文化艺术公司等单位合作,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美籍歌手费翔,于2007年2月4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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