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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乌政通[2005]13号
  • 【发布日期】2005-07-08
  • 【生效日期】2005-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乌政通[2005]13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及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2.党政机关,宾馆饭店,重大节日庆典、重要会议及展会场所等。

3.经公示至今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接在一起;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闭、封堵;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被遮挡、覆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停用或不能正常运行;在商场、市场或经营性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

3.单位内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不到位;未制定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未定期对燃气、电气以及消防设施设备实施检测和维护保养。

二、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凡属于专项治理范围内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专项治理的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整改人员、资金和整改措施。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同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市贸发、建委、规划、文化、卫生、工商、行政执法、安监、人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加强监督,形成合力,切实加大整治力度。

1.市贸发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火灾隐患单位重点检查,指导督促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资金、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2.市建委、规划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总体建设同步实施,同时要完善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机制,摸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的底数,及时告知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3.各级公安机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违章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违反禁令吸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等消防设施的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应依法责令该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的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协调公安、建委、工商、贸发、人防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力态势。

6.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自觉消除不安全因素,坚决抵制消防违章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注意日常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为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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