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委)、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近三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预防新拖欠的任务仍然繁重。春节前既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也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易发生矛盾的敏感期。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就个别交通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和2007年1月25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清欠成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春节期间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12号)要求,在春节前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确保春节前按合同或约定全额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特别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的责任,同时,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并上报建设部、交通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明确各承包企业的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用工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同时要严格规范各承包企业的用工行为,企业必须和所有正在使用的农民工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对存在劳资纠纷的,总承包企业要及时通过协商和司法程序予以妥善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的要求,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各级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投诉,对所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四、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级建设、交通部门要立即安排部署,制定和完善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坚决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放松,及时果断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让广大农民工过上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
建设部
交通部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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