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14号
- 【发布日期】2009-02-13
- 【生效日期】2009-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有效遏制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指导责任。各渔业镇、村具体落实安全监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三)严格控制渔业船舶总量。根据国家核准的指标,认真执行“双控”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严格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认真实施帆式张网作业削减计划,禁止更新改造和购置帆式张网作业渔船。严格规范渔业船舶买卖、挂靠行为。
(四)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经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准方可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渔业船舶船民证。互助保险机构要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五)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检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乡镇、村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安全设备不全、超抗风力出海作业、安全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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