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
- 【发布文号】川人发〔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关于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关于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人发〔2007〕5号)
各市(州)人事、卫生、教育、财政、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围绕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稳定等环节,努力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医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2. 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岗位培训;完善社区卫生人员任职资格、职称晋升制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筹资和投入机制,促进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体系
3. 加强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省内医学院校要成立全科医学/家庭医学系(教研室)、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系(教研室),并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鼓励高水平的临床教师和临床专家承担全科医学教学任务。制定和完善适合于社区卫生临床医学的配套教材,对学生的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进行系统教育,医学类专业应开设全科医学概论必修课,中医类别全科医学课程,护理学本、专科专业教育应开设社区护理学、中医学课程。组织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见习或实习。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研究生学位教育,培养全科医学师资和学科带头人。
4.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从事社区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社区卫生岗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到2010年,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完成转岗培训。要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注意加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5. 开展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建立全科医学、中医类别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基地,研究培训模式,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有效推进全科医师、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自2007年起,要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新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医学本、专科毕业生,拟从事全科医师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工作的,应接受规范化培训。
6. 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除参加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外,还应至少参加1项全科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培训。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继续医学教育机会。
7. 加快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教学、培训资源,按照“三位一体”的原则(全科医学培训理论教学点、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培训基地),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网络。到2010年,各市、州至少要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全省至少建设1个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
三、完善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8.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完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任职资格制度。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业,符合条件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经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其转前与转后年限合并计算。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注册全科医学执业范围。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后,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社区护理人员的初、中级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用人制度
10. 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明确岗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建立岗位考核制度,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五、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11. 实施引导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志愿服务“天使计划”项目。服务期满,考核优秀,自愿留下工作的,可直接招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合格的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到艰苦边远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为毕业生到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进修创造条件。
12. 制定配套政策吸引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专业考试,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全科医师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全科医师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技术人员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13. 多渠道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培训基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医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和技术指导,并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4. 省、市、区三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落实培训经费,将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七、切实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15.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是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和紧迫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地人事、卫生、教育、财政、中医药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完善提高。省人事厅、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全省全科医师培训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各市、州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密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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