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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4-10
  • 【生效日期】2009-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晋政发[200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焦化产业是为冶金产业服务的重要基础能源原材料产业,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立足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焦化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同时也为着眼长远,推动焦化产业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跨越式发展打好基础,特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焦化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省是全国最重要的焦炭生产基地,焦炭产量和外调量居全国首位。自2004年清理整顿以来,山西焦化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巨大成效。全省淘汰落后焦化产能近6000万吨;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的机焦产量比重达90.6%;重点骨干企业配套了化产回收和污染治理设施。2008年全省生产焦炭8239万吨,约占全国焦炭产量的26%;出口焦炭678万吨,约占全国焦炭出口量的56.5%。规模以上焦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566.82亿元,利税总额212.75亿元,占全省工业销售收入、利税总额的15.71%和15.61%。焦化产业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有力地支撑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焦化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一是产能过剩。2008年底,全省焦炭总产能15968万吨,产能利用率不高。二是产业集中度较低。全省270余户焦化企业,户均产能只有59万吨。焦炭产能200万吨以上的只有10户,产能占全省不足15%;三是产业技术水平低。全省290余座机焦炉中,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220余座,占76%,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的焦炉不足总数的3%。四是产业布局不尽合理。尽管经过清理整顿,大量选址不合理和落后的焦化企业已被关停,但全省仍有60多个县(市、区)有焦化厂,布局分散的问题依然严重。五是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还不高。2008年,全省仍有约40亿立方米焦炉剩余煤气未实现综合利用而直接燃烧排放。焦油回收率90%,粗苯回收率85%,焦炭副产品浪费问题并未完全根治,化产精深加工尚未形成规模,节能减排的任务还很艰巨。六是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我省仍有相当一部分焦化企业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净化设施,或虽有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焦炭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需求急速下滑,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焦化企业面临着严峻考验。虽然这次金融危机对行业运行带来了严重影响,但同时也给我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带来了机遇。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制订实施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产业平稳运行,实现产业转型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以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指针,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自主创新为动力,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为重点,着力推动焦化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焦化大省向焦化强省转变,推动山西焦化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09年底,焦化产业扭转下滑势头,保持总体平稳运行;到2011年底,焦化产业发展方式明显改变,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到2015年,产业集中度得到明显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区位及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巩固山西焦化产业的优势地位。
1.焦炭产能得到有效控制。到2011年底,将全省焦炭总产能控制在1.4亿吨以内。到2015年,将全省焦炭总产能控制在1.2亿吨以内。
2.淘汰焦炭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到2011年底,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的焦化产能2000万吨左右。到2015年底,再分期分批淘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焦化产能4000万吨左右。
3.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升。到2011年,焦化企业数减少到150户以内,开工建设大型焦化产能置换项目2000万吨。到2015年,培育一批采用国际先进炉型产能达1000万吨级和500万吨级的特大型焦化企业,焦化企业数减少到60户以内,全省前10位焦化企业产能占全省产能比例达到60%以上。
4.装备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到2011年,全省形成炭化室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产能占到全省焦炭总产能的20%以上。到2015年,全省形成炭化室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产能占到全省焦炭总产能的60%以上,其中采用国际领先的炭化室高度7.63米焦炉产能达300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企业焦炉全部配套干熄焦装置,大型焦化园区配套干熄焦能力达到80%以上。
5.焦化产业布局明显优化。通过淘汰落后和产能置换的方式将焦炭产能向焦化集中区转移,到2011年,全省十大焦化园区焦炭产能占全省焦炭总产能的40%以上。到2015年,全省焦化集中区焦炭产能占全省焦炭总产能的80%以上。全省不再布置新的焦化集中区。
6.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到2011年,引进、消化并掌握7米以上超大型焦炉的生产管理控制技术。到2015年,炉容超大型化焦炉设计、建设、管理技术有重大突破,开发应用焦炉清洁生产新工艺有重大进展。
7.化产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到2011年,全省形成焦油加工能力300万吨以上,粗苯精制能力100万吨以上,煤气制甲醇300万吨以上。到2015年,在煤焦油深加工、粗苯深加工及焦炉煤气化工合成三个方面精细化工产品形成规模优势。
8.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到2011年,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达到150千克标准煤以下。焦油、粗苯、焦炉剩余煤气全部回收利用。到2015年,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达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全行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焦炭总量
核准焦化项目必须严格坚持产能置换的原则。焦化产能置换项目,必须在满足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省审批核准;坚决杜绝焦化项目的盲目重复建设和违法建设;切实发挥市、县人民政府在推进焦化产业规范发展中的作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二)加大淘汰落后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本)》,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到2011年底,淘汰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的焦炭产能2000万吨左右。到2015年底,再分期分批淘汰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焦化产能4000万吨左右。
(三)大力推进企业重组
鼓励、支持、帮助骨干企业兼并重组,进行技术改造,实施产能置换,建设具有技术优势、规模优势的大型焦化企业。鼓励煤、焦、钢、化企业的产权融合,建立产业链纵向延伸的企业集团,努力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四)优化调整产业布局
充分考虑原料、水资源、污染物减排以及交通运力等影响因素,对现有焦化园区和焦化集中区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十个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并大力扶持使其成为我省焦化行业实现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样板。大力开展焦炭产能置换,建设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能规模经济合理的特大型焦化项目;置换建设的新型大型焦化项目重点布局在吕梁、临汾、晋中、长治、运城现有的焦化园区内或焦化集中区内,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点,减少污染源。全省现有零星布点的焦化项目要通过产能置换逐步关停。
围绕新型千万吨级和500万吨级的新型焦化项目,结合原料资源和运输能力布局,建设一批大型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大型焦油加工和粗苯精制项目,并进一步布局建设焦油和苯系化工精加工项目。
(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大力扶持骨干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专项),如干熄焦技术、入炉煤调湿技术、优化配煤技术、风动选择粉碎技术、焦炉煤气综合利用技术、焦油深加工技术、粗苯深加工技术和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等技术的全面应用,推进技术进步。鼓励骨干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加快建设一批国际先进水平的特大型焦化项目,大力提升山西焦化工艺装备水平。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结合世界炼焦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超大型焦炉设计、建设、运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特别是加快对7.63米焦炉设计、设备制造、管理控制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加大对6米以上捣固焦炉建设运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开发推广炼焦清洁生产新工艺。
(七)推进企业节能减排
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约束的“倒逼”机制,发挥行政、法律手段的强制作用,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推行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回收利用生产过程副产物和废弃物,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配置高效污染治理设施,控制并减少污染排放;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在线检测,加强对焦化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管;省内所有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尤其是废水治理、废气脱硫、消烟除尘三大环保设施都要逐步完善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八)强化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焦化行业协会和焦炭企业联盟的作用,加强行业技术动态跟踪,完善政策、市场、技术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政策措施
(一)创优焦化产业发展环境
清理涉及焦化行业的政策性收费项目,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于节能环保水平高的骨干焦化企业的地方政策性收费,可按有关规定报批,实行免、减、缓,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已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焦化企业和承担兼并重组任务的骨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改善焦化企业原料组织方式,稳定供气供热的焦化企业和骨干企业的煤炭供应。协调铁路部门支持骨干企业产品运输。
(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2010年底前限期淘汰炭化室高度不足4.3米的机焦炉(不含炭化室高度3.2米以上的捣固焦炉)。2010年底前炭化室高度4.3米的机焦炉(含炭化室高度3.2米及以上的捣固焦炉)应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要求,届时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应作为产能置换对象在2015年前分期分批关停。对列入淘汰名单的焦炉项目坚决实施“五停”(停水、停电、停运、停贷、停煤)措施。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资金。对于产能置换中淘汰关停企业多的市、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补贴。对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好的地区,优先给予焦化项目核准支持,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焦化项目的核准。
(三)严格能耗环保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节能、环保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加大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监控力度。实行能耗和污染控制末位淘汰制度。
(四)提高焦化产业准入门槛
焦化产能置换项目,炭化室高度必须在6米以上(含5.5米捣固焦炉),产能在100万吨以上,并必须配套建设节能环保设施。鼓励建设国际领先的炭化室高度7.63米大型焦炉。鼓励应用干熄焦、煤调湿、单孔调压等节能环保技术。
(五)实施产能交易置换制度
申请核准焦化项目必须取得一定产能容量。产能容量可通过企业兼并、收购,政府配给以及市场购买取得。关停淘汰企业获得政府补偿的,其产能容量由政府掌握,可按比例配给特大型产能置换项目。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产能容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六)加大焦化技术改造投入
省人民政府统筹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焦化专项资金,以贴息的方式支持大型机焦项目、干熄焦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化产回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
(七)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完善
留省内的焦炭生产排污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用于支持焦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经省批准确认保留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该缴费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完善且已通过环保验收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其环保设施运行费用。
(八)建设三气合一输送管网
根据全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建设情况,可考虑在全省焦炉剩余煤气集中地区建设焦炉剩余煤气接卸站,将焦炉剩余煤气净化、加工后进入管网输配使用,从根本上解决焦炉剩余煤气综合利用问题。
五、规划实施
省经委要按本规划要求将有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要按照本规划精神,结合目标、任务分解意见和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划要求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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