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7〕29号
- 【发布日期】2007-02-08
- 【生效日期】2007-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07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07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服务“三农”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深入开展“2007红盾护农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红盾护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为着力点,紧紧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农资商品合格率有了明显提高,农资流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利益。“红盾护农”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亮点,受到了各级政府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但是,农资市场监管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各地工作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案件时有发生,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也是近年来广大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切实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和指示,进一步增强红盾护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增强责任意识,始终把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要以整顿农资市场为重点,以农资打假为手段,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为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安定和谐。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积极引导农资企业和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和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三、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打假保春耕”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加强对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四大类农资商品的监管。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要做到“五个突出”,突出重点季节,在春耕、夏播、秋种等重点农时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地区,要把粮食主产区、农资主产地和农资主销区作为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的主战场;突出重点市场,要把信誉差、屡查屡犯的农资市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品种,要把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种子、化肥、农药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要严厉查处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案件,及时曝光,加大宣传,增强震慑力,营造强大声势。
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八种行为:一是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商品;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商品;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农资商品;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
四、进一步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农资市场
种子是一种特殊商品,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收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种子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农资市场。在种子市场监管中要实行“三查”制度:一查进货渠道,检查种子是否是从正式渠道购进,要求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并提供原始进货发票单据。二查种子的外包装、合格证、质量标签,要求外包装和标签必须标明生产厂家或分装商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三查种子实物是否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五、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监测流程,将接受委托的法定检测机构、监测规范和程序、质量判定标准、依据等向社会公示告知,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公正。要以新闻媒体披露的、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屡次监测不合格的等作为监测重点,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和发布市场监管预警,坚决把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清除出市场,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资市场。
六、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畅通农民投诉渠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完善农民群众农资消费维权网络。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乡、进镇、进村、进市场活动。建立和完善“一会两站”,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要完善农资商品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识别假冒伪劣农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等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线索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七、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八、大力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放心店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章程、统一服务规范”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推广农资商品销售与农资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资连锁店,规范农资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倡导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理念。促进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者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的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帮助指导制定《农资经营行业自律公约》,督促农资行业协会开展农资商品质量诚信自律教育,加强农资经营者和经营户的自律性管理。
十、建立和完善红盾护农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不断推进红盾护农监管机制创新。要健全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对农资经营者定期走访、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准入、农资经营质量承诺制度、市场巡查、市场预警、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等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促进农资市场的规范管理,继续创新农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红盾护农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要进一步规范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实行农资市场和农资经营者设立符合种子保存条件的留样室留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封样,留样时间最少为一个种植周期。
建立健全农资企业和经营者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积极推行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促进农资企业诚信经营。
十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协调配合,把红盾护农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作来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坚持讲大局、讲协调、讲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个体、公平交易、企业登记等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加强与农业、公安、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红盾护农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