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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江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440号
  • 【发布日期】2008-05-13
  • 【生效日期】2008-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江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江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440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大运河(浙江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5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运河(浙江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二、目前,我局正在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该《要求》即将于近期发布。大运河保护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上述《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其价值评估等规划内容应适当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世界遗产相关标准予以补充和完善。
三、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请你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大运河的特点和你省实际情况,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加强与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合作,并注意吸收水利、航运、工程技术等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确保工作质量,为大运河的整体保护和申遗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并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经费补助。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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