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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办发〔2007〕195号
  • 【发布日期】2007-11-09
  • 【生效日期】2007-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7〕195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06〕54号)精神,现就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应按照资源整合的有关要求,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生产能力;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独立矿山,要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通过资源整合或技术改造,还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不再为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或在今年年底前到期的矿山,采矿权人在做出参与资源整合或进行技术改造承诺后,可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可先为其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必须按承诺进行资源整合或技术改造,待生产能力达到最低生产规模后,一年期满时,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原委托市(州)发证矿山,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其采矿登记按照我厅《关于原委托市(州)发证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91号)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钨和稀土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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