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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2-09
  • 【生效日期】2007-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穗府办[2007]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穗府办[200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本辖区(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作情况;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共享、整合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十)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式、措施情况。

第四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综合评价方案,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方案应在评价前1个月印发给有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市年度综合评价方案组织自评,填写自评报告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四)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形式与效果相统一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资料;

3.现场抽查;

4.召开有群众、监管相对人及食品行业协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5.结合年度内本市和上级开展的其他考评、检查结果和明查暗访的情况,对照年度综合评价方案的要求,逐项量化评分;

6.反馈初评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六)综合评价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次评定;

(七)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奖惩措施:

(一)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

(二)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问题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要在限期内整改达标,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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