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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解除山东省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106号
  • 【发布日期】2007-02-14
  • 【生效日期】2007-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解除山东省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解除山东省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环办函〔2007〕106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我局2006年1月决定暂停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莱芜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区域限批”整改领导小组,现场督办莱钢集团的整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举一反三,开展建设项目的全面清查工作。莱钢集团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停止了违规项目的建设,封存了设备,并按程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鉴于莱芜市区域限批整改得力,成效显著,“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轧薄板一期工程”已达到整改要求,我局决定解除暂停对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你局也应同时解除暂停对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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