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 【发布日期】2007-02-14
  • 【生效日期】2007-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9号

关于批准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报告》(通政发[2005]6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苏省南通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暗纹东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