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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36号)




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重庆、海南、宁夏、广西、云南省(区、市)卫生厅局:

2006年8月,我部在新疆南疆部分地区查证有新发地方性克汀病,提示在我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存在有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的隐患,为进一步了解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现况,查找问题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我部决定于2007年在10个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重点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重要性,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我部为本次调查成立了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指导组,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成立调查协调组和专家组,确保协调指导力度。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重点调查方案》(见附件)要求,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按期保质完成调查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调查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本次调查经费由我部统一安排,各地要保证专款专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各项目省份给予相应补充。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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