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6〕43号
- 【发布日期】2006-07-22
- 【生效日期】2006-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6〕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1383号)精神,稳定早籼稻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省政府决定,自7月25日起正式启动我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对于稳定市场粮价,保护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宣传,精心组织,确保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家喻户晓,把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地要及时公布经审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名单,组织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按时挂牌收购2006年生产的早籼稻。各级粮食、财政、农业等部门和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做好早籼稻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二、严格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地委托的收储库点按国标三等质量标准早籼稻每市斤0?70元的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早籼稻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的早籼稻收购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实行扣价扣量、依质论价。对早籼稻整精米率低于44%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水分、杂质超标的早籼稻要通过整晒、整理达标后入仓。等外早籼稻不得收购。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市场粮价没有明显回升时国家暂不安排销售;市场价格回升后,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按顺价销售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的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费用为每市斤0?025元(含县内集并费);保管费用为每年每市斤0?04元。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和保管费由中央财政支付,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将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
三、认真落实早籼稻收购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引导和鼓励有资质的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早籼稻数量、质量的监管,确保储粮安全。省粮食局要会同省财政厅抓紧做好2006年省级储备稻谷收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收购管理责任,认真执行价格政策,把好收购质量关,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到委托收储库点。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确保收购的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防止坏粮事故发生。要张榜公布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现场结清粮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不得向卖粮农民“打白条”,不得拒收农民符合标准的早籼稻。要按照“同一时点、同一口径、同一数据”的原则,及时向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心库报送收购进度,确保数据一致。收购工作结束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将结合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检查验收,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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