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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启动第二批省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函》(交公路明电〔2009〕041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30日零时起,全部取消我省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具体收费站点名称及所在路线附后)。为平稳、有序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是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还贷能力,降低财政和金融风险;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公路规模大、站点多和规模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收费公里结构,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有利于降低道路运输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国家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要建立省地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省地之间、部门之间的衔接与沟通,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稳步推进。

二、妥善安置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一是政府主导、分级消化的原则。由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项目法人同级政府负责人员安置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及直属事业单位是项目法人的,其收费人员安置由省里负责;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成项目法人的,其收费人员安置由市州负责。二是创造条件,多渠道安置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拓宽人员安置渠道,广泛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三是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的原则。人员安置工作既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又要考虑当前经济和就业形势,把妥善安置人员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改革涉及人员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制定具体的人员安置方案,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对人员安置中出现的各类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和纠正。

三、锁定债务,落实好配套资金。各地要本着“省地联动,实事求是,锁定债务,开源节流,落实责任,明确时限,有序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债务偿还工作,确保债权人利益。省审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在国家规定时限内,锁定债务余额和里程,各地要配合省里做好相应工作。要做好还贷协议签订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扣除中央撤站专项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债务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级债务偿还工作方案,与债权人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款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包括签订再贷款协议)。对中央补助及地方配套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禁挤占挪用。

四、撤站清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各地在省政府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通告发布后,要立即着手做好资产管理和撤站保通工作,对所辖收费站资产及票据进行清点、封存、登记造册,确保资产资金安全。要对影响道路畅通的设施尽快拆除,恢复路面平整,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顺畅,原则上在停止收费15日内完成此项工作。要积极应对撤站后从高速公路分流交通量和超限车流量带来的压力,保持治超高压态势。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避免恶意炒作引发不良影响,保持社会稳定。附件: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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