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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和陕西两起国有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17
  • 【生效日期】2007-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和陕西两起国有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和陕西两起国有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天津、上海、海南、西藏除外),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中能煤田有限公司榆阳煤矿(由蒲白煤业公司控股)在施工3102顺槽风桥时,发生重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设计能力120万吨/年,矿井"六证"齐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59人作业,其中55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在施工风桥时空顶作业,造成顶板岩石突然冒落。

2月15日,辽宁省南票矿务局邱皮沟煤矿-600米水平西二采区-635阶段东翼采煤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经初步了解,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原为国有重点煤矿,现正在进行破产重组,矿井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0万吨/年。事故发生时,井下总人数达310人;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出勤15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通风不畅通,造成瓦斯积聚,由放炮导致瓦斯爆炸。

这两起事故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要引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所有国有煤矿的高度重视。表明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为保障春节期间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春节期间仍安排生产的煤矿,务必加强节日的值班力量,集中精力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矿井负责人要坚持下井带班,及时了解和掌握矿井安全状况,严格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春节期间停产的煤矿,必须将保障安全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节后恢复生产前,必须执行排放瓦斯等安全规程,经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二、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矿井采掘布署和"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地点有足够的供风量。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揭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要配齐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要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

三、加大对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更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禁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认真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国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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