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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金华市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金政办发〔2016〕31号
  • 【发布日期】2016-04-05
  • 【生效日期】201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金华市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金华市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县(市、区)流域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持续改善流域水质,促进上下游协同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域区域是指全市范围内有水环境保护责任的县(市、区)(含金华开发区,下同)的行政区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流域水质考核奖惩依据为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市界出境断面的水质目标和监测数据。
  第四条 根据“达标倒逼、污染重罚、保护有奖”的原则,以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为基准,经监测考核确认,实施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间的“双向补偿”,即对出境断面水质达到II类及以上或达到Ⅲ类功能区要求且同比明显改善的(以下简称达到奖励标准的)予以经济奖励,水质类别越高相应的奖励系数越大;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劣于功能区要求的予以经济处罚,水质类别越低惩罚系数越大。
  第五条 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奖励标准的,若入境断面水质也达到奖励标准的,要扣除入境腾出的环境容量相应的污染物量;若上游入境断面为处罚断面,要把入境断面超过功能区要求输入的污染物量作为下游的奖励量。
  第六条 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劣于功能区要求的,其入境断面水质也劣于功能区要求的,惩罚量要扣除入境超过功能区要求输入的污染物量,若结果为负值,则不予处罚;其入境断面水质达到奖励标准的,腾出的环境容量相应的污染物量作为下游的惩罚量。
  第七条 各县(市、区)需缴纳的惩罚性补偿金,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缴款通知。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收到通知15日内完成缴款。
  第八条 市政府建立流域水质考核奖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惩罚性补偿金的缴纳和奖励性补偿金的支付。若出现资金缺口,由市财政安排解决;若有结余,可专项用于全市水环境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
  第九条 县(市、区)获得的奖励性补偿金,可用于本行政区的水环境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也可用于支付来年惩罚性补偿金。
  第十条 强化对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工作的责任考核,落实“河长”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实绩考评挂钩。对出境断面水质连续2个月同比变差50%以上的,由市环保局对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预警通报;累计4个月同比变差50%以上的,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监察局、环保局负责人对县(市、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对重点污染河段和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年度考核总体水质出现恶化的,下一年度实行区域限批,停止审批、核准增加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连续2年出境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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