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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336号
  • 【发布日期】2004-11-19
  • 【生效日期】2004-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闽政文[2004]33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请示》(闽公厅〔2004〕71号)文收悉。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

(一)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划归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为同级公安局的直属机构,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业务部门的指导。

(二)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级垂直管理。现已设立的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成建制划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建制序列。拟新增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编制问题由省公安厅报省委编委研究确定。

二、关于人员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

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后,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交警专项编制进行分解,原核定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人员编制统一划为省级管理,其他人员编制划归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局管理。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垂直管理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主管理、考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任免、调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正、副职,须征求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的意见,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调整后的各设区市、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组织人事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公安局直接管理。

三、关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主要职责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为指导、监督市、县公安机关维护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对下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草拟、建议修订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全省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各设区市交通事故业务开展,协助处理特大交通事故。

(二)负责组织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技术装备的可行性论证以及交通安全技术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和管理全省公安交通管理计算机网络。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时期存在的问题,组织调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草拟本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全省车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全省进口机动车辆申领牌证的资格审核及批准工作。负责全省机动车辆的有关牌、证、表、章、卡的监制和核发。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对全省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设立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并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对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进行技术标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和省直机关单位驾驶员的年审、考试发证工作以及日常各项业务管理及安全教育;负责机动车教练员、考试员培训发证及驾驶员有关证、卡、表的制作发放。负责规划驾驶员考试场的设置、布局。

(四)负责省交警总队机关及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审核、审计、预算内外资金收支预算、使用、分配以及装备器材规划、订购、配发及被服管理、发放、无线电通讯组网等。

(五)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指挥和组织领导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六)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七)负责总队机关、全省高速公路交警队伍建设,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民警思想政治教育、培训。

四、关于经费和保障

(一)全省公安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保障水平不下降的原则,市、县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预算级次分别缴交同级财政,各级交警部门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交警实有在编在册人数核定,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一倍以上标准安排,专项经费尤其是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本级人员经费通过国库统一支付方式发放,公用经费按高于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安排(现为年人均2万元),专项经费按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高速公路交警人员、公用经费仍由省级预算安排,其中人员、公用经费按实有人数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省级1/3(现为0.67万元/人)安排。专项经费(营房设施、装备办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补助经费等)从养路费中提取的3%道路交通保障经费中安排。

(三)关于上收或下划基数问题。

1.已先期进行管理体制调整的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其经费渠道仍维持现状,由福州市财政保障。

2.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费自理,由厦门市财政保障。

3.其余七个设区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费以2001-2003年各地上缴省财政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三年平均数为收入基数,每年递增一定比率上交省财政。以省交警总队安排各地交警的2001―2003年3年支出平均数为支出基数,收支相抵后,以差额数确定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的上收或下划基数。从2005年起,各设区的市交警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大于基数部分全额留给当地财政,增资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

4.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后,从养路费中提取的3%道路交通保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管理用于全省高速公路交警的经费保障和省级交警设施建设(其中:1%作为公安交警基建经费,0.3%作为设备经费,1.7%作为行政经费)。高速公路交警中队的办公和执勤用房由高速公路各路段列入规划,予以保证。

5.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前,各地交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五、关于执行时间

除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经实施管理体制调整外,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费保障体制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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