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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停业生产销售使用 车用含铅汽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64号
  • 【发布日期】1998-12-07
  • 【生效日期】1998-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停业生产销售使用 车用含铅汽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停业生产销售使用
车用含铅汽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陕政发〔1998〕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解决机动车辆使用含铅汽油造成的排气污染等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了《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这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各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即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不超过0.013克/升的汽油)。

二、全省各汽油生产企业应主动调整生产计划,逐步增加车用无铅汽油的生产量,减少含铅汽油的生产,直至在国家规定的时间里完全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各汽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汽油中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必须严格控制,具体控制标准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执行。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汽油生产企业的指导、监督,确保无铅汽油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近期改产车用无铅汽油、增加无铅汽油生产量尚有一定困难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扩建和新建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实施。

三、西安作为省会城市,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自1999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全省成品油销售主管部门应及早做好无铅汽油的产销衔接,进一步规范汽油的销售、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各油品销售单位要及时做好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用油单位和群众宣传汽油无铅化的政策规定及有关知识。

四、自200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全省所有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各型号汽油车,都必须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厂和未出厂的不适合使用无铅汽油的汽车,汽车制造企业要负责进行必要的改造。其余在用车辆的改造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逐步实施。

五、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使用无铅汽油,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将提高车用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率,调整车用含铅汽油的价格,调整后的车用含铅汽油的销售价不低于无铅汽油的销售价。各级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的消费税率和销售价格执行。

六、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等有关规定,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七、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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