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7]162号
- 【发布日期】2007-03-15
- 【生效日期】2007-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16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促进我省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杜绝违规电力项目的建设,保证发电机组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等规定,现就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网运行审批程序
(一)水电站
1.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可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总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原则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电站所属县(市、区)电网内平衡,但在省电网覆盖区域内,电量在本县(市、区)内平衡不了的,可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
2.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转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县(市、区)内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所属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报其所在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后向省经贸委报备。
(二)火电厂及其它发电企业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含热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电、气电(LNG电厂)、风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电力项目的并网运行,不管其电量是上省电网平衡还是在县(市、区)电网平衡,一律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转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二、并网运行审批需提供的文件及材料
(一)水电站并网运行
1.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文件;
2.电站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3.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4.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
5.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二)火电厂及其它发电企业并网运行
1.电站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2.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3.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三、其他事项
电网公司在未取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电站并网运行的批文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定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闽经贸电力〔2003〕830号及闽经贸电力〔2004〕504号文停止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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