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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10号
  • 【发布日期】2007-03-22
  • 【生效日期】2007-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0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和《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制订如下资金筹集方案:

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省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市级所需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解决;县级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对我省财政负担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担。

五、关于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同时,为鼓励全省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2007―2009年3年计划实施周期内,年度实际覆盖率超过计划覆盖率的,省财政对市、县将按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六、关于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2007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6500万元,省财政安排4500万元,彩票公益金安排1200万元。从2007年起,市、县财政要分别按照不少于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关于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负担。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八、关于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07―2011年,全省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共计筹集资金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3?5亿元(含2006年中央补助1亿元),我省各级筹集8?5亿元。我省应筹集的资金,省级按80%比例承担6?8亿元,市、县财政按20%比例承担1?7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1?36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发展改革委基建投资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9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定的配套比例,由市、县财政安排落实。
2007―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5亿元,每年筹集资金1?3亿元,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3∶5∶5比例负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9个地改市市级(含15个县改区)和5个县级市,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其余省辖8市市级(含所属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企事业所属中小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对资金负担较重的市,省财政将结合对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2006―2007年,共计筹集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18?4亿元,其中统一申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3?7亿元,省财政安排3?7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从省级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安排相关市、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中扣还,利息由项目市、县财政负担。

十一、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中央现行投资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2007―2011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7?7亿元,我省各级负担33?5亿元。我省应负担的资金,省级按30%承担10?1亿元,市县按70%承担23?4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予以落实。工程实施期间,如2012―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以上各项资金,凡要求市、县予以配套的,各市要本着照顾县(市、区)的原则,尽量减少所属区和非省管县的配套比例,并尽可能地增加对省直管县的资金支持。在使用管理上,凡应直接发放到人的,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算账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要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
按照省政府原定政策,淮南市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省财政资金补助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对市、县因区划调整而涉及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区划调整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1001号)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省、市、县(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老省辖8市所辖区原农村特困救助的补助基数不变,新增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其他76个县(市、区)由省与县(市、区)按7∶3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低保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农村局和财政社保机构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为此,省级补助各地的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标准,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850元(具体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2006〕1641号文件执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住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的契机,对全省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省、市、县(区)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全省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省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二、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
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三、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对省级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各地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见:财预〔2001〕825号、财预〔2004〕236号、财预〔2005〕1322号、财预〔2006〕1641号),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县(区)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一并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对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的五保供养资金。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有关规定,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按照上述第1、2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地于当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县级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市级由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年度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据实予以补助。2006年省财政已补助资金实行“先审后清、多扣少补”办法,即: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县(市、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后清算,多补的资金扣抵下年度指标,少补的资金补增下年度指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省80%的县(市、区),2008年,覆盖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省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建立原则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与受益水平。
(三)建立发展与完善提高相结合。在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加快发展,80%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实现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继续完善基础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总结创新经验,落实政策措施,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
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对我省财政负担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担。以后,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20元。中央财政补助我省61个县(市)(名单略)以及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18个区(包括:颍泉区、颍东区、颍州区、谯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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