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运输辐照监督管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810号
  • 【发布日期】2007-11-02
  • 【生效日期】2007-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运输辐照监督管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运输辐照监督管的复函

(环办函〔2007〕810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秦山核电公司第五根辐照监督管运输工作的请示》(原安发〔2007〕5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按已经拟定的运输方案运输秦山核电公司第五根辐照监督管,运输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至10日。

请你院认真组织此次运输,确保安全,并将此次运输方案提前通知北京市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请北京市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配合做好辐照监督管运输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