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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7〕28号
  • 【发布日期】2007-03-22
  • 【生效日期】2007-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

(内政办发〔2007〕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2006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高度重视,认真予以落实,对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还存在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自治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方案》,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分工,分别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
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并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贯彻意见报送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
联系人:孙晓哲
联系电话:(0471)6944658 6944800(传真)
电子信箱:sxz_fgw@163.com

2007年3月22日


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制定如下工作分工方案。
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方面
(一)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
(三)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通过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方面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等部门参加)
(五)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方面
(六)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方面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新办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体育局、民政厅等部门参加)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方面
(八)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方面
(九)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
(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区外、国外发展商贸流通业、投资办厂,特别是与俄、蒙合作开发资源,进行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文化广播事业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方面
(十二)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十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方面
(十四)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补助投资、贴息等资金。各级政府逐年增加中小企业、服务业、农牧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科技等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牧业厅、科技厅等部门参加)
(十五)制定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农牧业厅、科技厅、旅游局等部门参加)
(十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充分利用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
(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参加)
十一、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方面
(十八)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民工转移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社会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开展职业培训,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非公有制培训机构,可同等享受政府采购培训服务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岗前培训、订单培训,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应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加)
十二、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权益方面
(十九)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面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十)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查处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参加)
(二十一)研究提出个体私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权保护作用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牵头,自治区个体私营协会、民政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二)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职工安全生产保护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
(二十三)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
(二十四)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信用评价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参加)
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方面
(二十五)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构,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与分析,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搞好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参加)
(二十六)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工商业联合会、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七)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方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十八)加快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统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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