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高函[2005]17号
  • 【发布日期】2005-10-27
  • 【生效日期】2005-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高函[2005]17号)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现有对口支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范围,使西藏、新疆地区的所有本科高等学校均与我国高水平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具体方案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另行安排对口支援学校。

二、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对口支援扩展方案:

南京农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农业大学;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对口支援新疆财经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对口支援新疆艺术学院;

山东大学对口支援昌吉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对口支援塔里木大学。

请以上参加对口支援的学校尽快正式签署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及时将协议书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