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8]85号
- 【发布日期】2008-05-06
- 【生效日期】2008-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08]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 资质申报与受理
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公告。
三、资质证书的发放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升级核准公告发布两个工作日后,合格企业即可到我部受理办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共六本,一正五副,有效期为3年。
凡资质升级核准通过的企业,须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同时,将原有的二级企业资质证书交由我部受理办统一收回。资质就位企业的证书管理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50号)要求执行。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遗失者,在申请补办之前需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证书补办: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我部城市建设司在收到受理办转办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补办证书签发2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发布遗失证书作废公告。
五、资质变更
凡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后的30日内,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企业改制所致资质证书变更,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化所致资质证书变更,须提交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我部城市建设司在收到受理办转办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程序一律公开,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我部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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