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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26
  • 【生效日期】2007-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规范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信息上报工作,国家认监委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信息月报的机构和范围

凡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包括外资认证机构和分包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按月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获证组织信息月报表》(见附件1)和《认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月报表》(格式见附件2)等(以下简称信息月报)。

本文所称获证组织,指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凡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其相应的信息均需按照要求上报。

二、上报信息月报的时间和方式

自2007年5月起,每个月的10日之前,认证机构应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进行信息月报表格数据的报送。届时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认可监管部>>网上申报>>信息月报报送。上报信息时,用户名为机构批准号,初始密码为:“123456”(请各机构在登录系统后立即修改密码),并请务必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认证机构应保证信息月报中各项信息准确、及时,并对上报的信息负责。

三、初次上报信息月报的要求

1.内资认证机构

按本通知要求第一次上报信息时,上报信息包括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全部获证组织信息。

2.外资认证机构和分包机构

按本通知要求第一次上报信息时,上报信息包括从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全部获证组织信息。

四、与其他月报的关系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认证机构原上报认可委员会的CNAS-RC03:2006《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附表3《获证组织基本信息月报表》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按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要求上报。

五、其他

请各认证机构接本通知后,及时指定本机构内的一个部门和一名人员负责信息月报的填报工作,并填写《XX机构信息月报填报部门和人员表》(见附件3)在2007年4月15日前报国家认监委认可部。

国家认监委认可部联系人:丁兆国

电 话:010-82262704

传 真:010-822607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信箱:dingzg@cnca.gov.cn

认监委信息中心联系人:陈晓军

电 话:010-65994147

传 真:010-659941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子信箱:chenxj@cncait.com.cn

认可中心联系人:王煜

电 话:010-65994635

传 真:010-6599458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子信箱:wangy@cnas.org.cn

附件:1.获证组织信息报表填报要求(认证机构)

2.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月报表

3.XX机构信息月报填报部门和人员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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