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7]60号
- 【发布日期】2007-03-27
- 【生效日期】2007-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卫办疾控发[200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疟疾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专家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根据《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确定的防治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疟疾发病率为依据,并结合当地的主要传播媒介特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为了规范全国疟疾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传染源控制措施
(一)病例发现。
1. 发热病人血检。
凡具备显微镜诊断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均应开展显微镜检查疟原虫(以下简称镜检);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也可使用快速诊断试剂盒进行疟原虫抗原检测(血检方法详见《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下同)。各类地区发热病人血检应达到以下指标:
(1)发病率在10/万以上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5%;
(2)发病率在1/万-10/万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2%;
(3)发病率在1/万以下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1%;
(4)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对来自其它疟区的发热病人开展血检。
2. 主动病例侦查
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疟疾传播季节组织开展。实施范围包括疟疾发病率大于20/万的行政村,以及在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发现当地感染病例的自然村。采用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当地疟疾发病情况,对遇到的发热病人或者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进行登记,并采集制作血片,进行检查。
(二)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报告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三)病例治疗。
对依据《疟疾诊断标准》诊断的确诊和临床诊断疟疾病例均应进行规范治疗。对疑似疟疾病例应进行假定性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给予规范治疗(治疗方法详见附件1)。
(四)休止期治疗。
1. 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一年内所有登记、报告,且已经规范治疗的间日疟病人,采用伯氨喹八日疗法进行根治。
2. 休止期服药:近二年内发现有漏查、漏治和不规范治疗的地区,发病率在100/万-300/万的自然村,对所有间日疟病人、家属和四邻居民采用氯喹加伯氨喹八日疗法进行休止期服药; 发病率大于300/万的自然村,必要时可扩大到全民。
二、媒介控制措施。
(一)化学防制。
1.实施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发病人数较集中的自然村采取化学防制措施。普遍使用蚊帐的,应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蚊帐使用率低的,可采取室内滞留喷洒。
(1)以嗜人按蚊、微小按蚊和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发病率大于10/万或者出现突发疫情;
(2)以中华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媒介按蚊密度异常升高时。
2.实施方法。
(1)浸泡蚊帐采用菊酯类杀虫剂,每年于传播季节前开展一次,蚊帐浸泡率达到90%以上(浸泡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使用长效蚊帐。
(2)室内滞留喷洒采用持效性菊酯类杀虫剂或滴滴涕(DDT)。菊酯类杀虫剂在传播季节喷洒1―2次,每次间隔3个月;滴滴涕每年喷洒1次,连续使用不能超过3年(喷洒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
(二)生物防制。
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采用稻田、沟渠等养鱼、投放生物制剂,控制孳生地幼虫。
(三)环境治理。
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清理洼地积水、疏通沟渠,间歇灌溉等有针对性的环境治理措施,减少按蚊幼虫孳生。宣传、引导群众改善室内通风条件,改变室外露宿习惯。
三、人群防护措施
(一)防止蚊虫叮咬。
在流行区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香等防蚊措施,对野外露宿的人员,应提倡使用驱避剂和/或使用蚊帐,避免蚊虫叮咬。
(二)预防服药。
进入国内、外疟疾高传播地区的人员,应于传播季节定期服用抗疟药,但连续服药的时间不宜超过3-4个月(药物选择及服用方法见附件)。疟疾流行区经常夜晚室外作业与野外露宿者等高危人群,在传播季节亦应进行预防服药。
四、流动人口疟疾防治措施
对流动人口中的疟疾病例实施属地化管理,重点加强边境地区和大型工程建设区域的疟疾防治。
(一)边境地区。
在与流行程度较高国家毗邻的边境自然村(寨),乡村医生应每月一次开展人群查病,可采用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疟疾发病情况,对发现的所有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疟疾病例及时给予规范抗疟治疗,并登记上报乡卫生院。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盒对病例给予确诊。县级疾控机构、乡卫生院对一个月内报告病例数超过5例的边境自然村(寨),应及时进行疫情核实及规范治疗情况的调查,并指导疟疾防治工作的开展。
在已设立镜检站的边境口岸,对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血检疟原虫,对发现的疟疾病人进行登记、报告,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境人员发放疟疾宣传材料和预防药物。
(二)大型工程建设区域。
1.人群疟疾查治。
在发病率大于1/万或近两年出现疫情波动的县,开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时,在传播季节前,应由当地疾控机构组织向施工人员了解疟疾发病情况,对2年内有疟疾感染史者以伯氨喹八日疗法给予根治。在疟疾传播季节,当地疾控机构应在施工人员中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对发现的疟疾病例均应登记、报告,并进行规范治疗。
2.媒介防制。
在以微小按蚊、嗜人按蚊或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疾控机构应指导施工单位,每年在传播季节前对施工人员居住地实施1次药物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
五、突发疫情处理
根据《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疟疾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一)近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
(二)近3年有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按《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