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7-03-28
- 【生效日期】2007-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经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同意,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7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香港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澳门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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