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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197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的规定以及建设部有关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要求,今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安装、培训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网络传输服务,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管理和应用,为“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信息化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工作

(一)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尚未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料上报的风景名胜区(名单见附件),最迟应于今年4月30日前,将风景名胜区的经纬度坐标、地形图、规划图等相关资料,按照建办城[2006]13号文件要求上报建设部。部分资料上报不齐的风景名胜区,也要按时补报,确保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二)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建设。今年上半年,在建设部门户网站上开通试运行管理平台,初步实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数据和政务信息的网络传输及信息互联共享。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通知另发),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遥感监测数据的下载和政务信息上报。

(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现场指导和培训。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求,以省为单位分片区对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指导各风景名胜区开展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有关现场指导和培训的时间、地点等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计划。

(四)第三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抽检核查工作。结合今年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建设部将组织部分省级主管部门对10个以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遥感监测抽检,重点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工程建设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督查。

(五)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对监管信息系统构成、建设内容、监测核查、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指导各地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三、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认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是景区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是贯彻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依法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要不断深化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景区管理工作的大事,抓出实效。

(二)切实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软、硬件环境建设。各风景名胜区要积极组织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参加培训学习;配备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必要的计算机设备,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和核准有关信息资料;做到人员定岗定编,设备专人专机,资金重点保障,确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得起、留得住、用得上。

(三)认真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今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将作为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将作为综合整治全面达标的条件之一。2007年6月30日前,仍不能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料上报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将不予达标。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安 超 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电子信箱:granthillan@126.com

附件:尚未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料上报工作的风景名胜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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