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184号
- 【发布日期】2008-11-05
- 【生效日期】200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 二○○八年十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25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通知》精神,按照《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重点加以推进。为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力度,决定成立福州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三方会议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对本辖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时间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至2009年上半年,凡是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9年底前,所有建会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工资专项协议。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加以覆盖。
二、突出协商重点,增强协商针对性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要抓住重点,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既要扩大协商的覆盖面,也要增强协商的针对性,提高协商质量。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
1 、职工年工资水平低于本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各类企业;
2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增长低于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下的各类企业;
3 、企业经营者工资年收入是普通职工年人均收入6倍以上的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4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且绝对人数在2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
5 、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且绝对人数在160人的各类企业;
6 、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
1 、根据设区市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
2 、参考设区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
3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改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4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保险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三、开展“要约行动”,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开展工资协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促进程序,是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前提。“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启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凡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各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对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企业,县及县以下工会组织应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在中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工会联合会或产业工会代表区域或行业内各企业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对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在20日内予以回应,并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县及县以上工会组织可向企业方下达“整改建议书”;对于无视工会组织整改意见的,由工会组织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家组织应及时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年底前市三方将组织一次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检查。
四、遵守民主程序,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认真遵守民主程序,协商内容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协商过程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协议草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和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报备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受理,进行审核登记,同时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双方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工资集体协议按期生效。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我市辖区内的部属和省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市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县(市)区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查;无主管部门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按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
五、加强三方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立足企业实际,务求工作实效。
市、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督查,积极引导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数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工会要大力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大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体制,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奠定组织基础。非公企业规模较小或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和行业(如服务业、制造业等),可以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所属区域和行业职工开展工资协商活动。工会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企业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反映,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尤其是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协商能力;严格协商审议民主程序,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雇主组织要加快建立健全县一级企联机构,解决“三方机制缺位”问题,并通过各种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家遵守劳动合同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和支持工会组织,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共决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福州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铁骏 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阮孝应 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孙鲁闽 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林光杰 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副调研员
朱琴厦 福州市总工会副主席
方炎炎 福州市总工会调研员
张德生 福州市工商联副会长
赵江宁 福州市经委调研员
林长平 福州市企联秘书长
陈镜清 福州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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